有部分商家会在店内贴出“直播告示”的做法,姜万东认为这也无法规避责任。姜万东说,如果店家在店门口贴了这个“告示”,很多消费者可能就不会选择进店消费。如果消费者进店后才被告知在直播,即使转身就走,也已经被直播出去了。而且被告知的方式也值得商榷,签订授权书、知情通知书都不太现实,大多是采取一种默许的状态,显然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些直播平台会说自己不是故意传播他人隐私的,但直播平台是否存在应当注意到侵害隐私的风险却没注意到的情况?直播平台是否尽到调查义务?平台说跟商家签订免责协议了,那么消费者知情同意的这个签字确认协议、合同,平台索要了没有?”姜万东说,如果索要了有消费者签名的授权协议,平台直播就没有问题。但是,平台应当索要消费者的知情同意函件而没有索要的,就存在过错。
根据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该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直至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丁明表示,因为网络直播平台等是新生事物,涉及到多个监管部门,建议要明确部门职责,建立联合执法机制,线上线下同步打击预防违法犯罪行为,同时还要健全完善法律制度体系,对这种线上直播服务进行规范。当然,个人也要提高自己的安全防范意识,比如在正规的商家购买监控摄像设备、设置复杂一些的密码并经常更换。平时使用家用摄像头时,也要注意不要将镜头对准隐私区域,避免隐私被窃取的风险。 □ 法制日报记者 范天娇 法制日报实习生 李金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