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作为普通消费者,在日常与商家打交道过程中,时常会发生以下这类纠纷:到餐馆用餐时,从饭菜中吃出异物,而店家却不以为然,只肯免去有问题的这道菜的菜金;去商场购物时摔倒受伤,商家却坚称自身无责,不肯赔偿……
究竟消费者在遇到这类问题时,能否向商家要求3倍甚至10倍的赔偿呢?他们该如何有效维权呢?记者就此精选了福建省法院近期宣判的两个典型案例,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
案例一 超市内滑倒受伤 状告店家获赔
2012年7月21日晚,吴女士到沃尔玛福州长城分店购物时,突然摔倒受伤。根据她事后回忆,当时在购物时,她被超市地面未及时清理的果皮滑倒,然而沃尔玛却不认可她的这一说法。
当月23日,沃尔玛超市派工作人员陪同吴女士到医院诊断治疗。经查,她的左手第五掌骨基底部粉碎性骨折;左侧第五跖骨粉碎性骨折。沃尔玛支付了医疗费3264元。
因赔偿问题无法协商一致,2013年,吴女士将沃尔玛福州长城分店告上法庭。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吴女士的伤残等级等情况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为:她的伤情属于十级伤残,综合评定护理期限12周,后续治疗费2.3万多元。
庭审中,沃尔玛辩解称:吴女士作为一名成年人,在超市行走时应具有相当的注意义务。在她自身存在过错、且无法举证证明超市存在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其应自行承担受伤后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沃尔玛作为大型商场,对进入商场消费的包括吴女士在内的所有人员依法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其次,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定义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损害的,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受害人在请求损害赔偿时,应当基于其所受损害的事实,提出赔偿义务人负有社会一般价值判断所认同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安全保障义务人则应就其已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行抗辩。
本案中,沃尔玛长城分店对吴女士在其商场内摔伤的事实不持异议,但对她摔伤的原因有异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曾组织当事双方到事发现场进行调查。经双方确认,事发地点是在商场一层销售水果的摊位及“五谷磨坊”之间的通道,距离收银处约10多米。在现场可见,超市多处位置包括事发地点的斜上方均设置有监控摄像探头。沃尔玛称,因距事发时间已一年有余,而且因存储空间有限,当日的摄像记录已被新的内容覆盖。而在事发后,商场也没有查看过摄像记录。
基于以上事实,法院认为,商场在有举证能力证明其已尽到相应义务的情况下,而未举证证明,应认定其存在过错,应对吴女士因此而产生的损失予以赔偿。该院同时认为,吴女士作为成年人,对通道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应注意防范,但其疏于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应当减轻商场的责任。
据此,该院酌情判定沃尔玛福州长城分店应承担吴女士全部财产损失的80%,并根据具体情况,赔偿她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以上共计9.3万多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福州市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案例二 按教练指导健身受伤 健身公司担责70%
2013年10月21日,莆田的蔡先生花了1080元在当地一家健身公司办了一张健身年卡。他和健身公司签订了《健身服务交易合同》和《入会协议》。10月31日,蔡先生在健身公司提供的《测试表格》中确认曾有关节骨骼肌肉或运动伤害。同年12月6日,蔡先生又与健身公司签订了《私人教练协议》,他聘请健身公司的员工石教练作为私人教练,并交纳了4000元的费用。
2013年12月10日晚,蔡先生在石教练的陪同下进行锻炼,其间因左膝盖着地而中止锻炼。石教练进行了查看,但认为问题不大。后蔡先生前往其他健身区域并自行离开健身房。次日,蔡先生因左膝疼痛前往医院就诊,住院8天,花费医疗费2万多元。经司法鉴定,他的伤残等级为十级。
因赔偿问题与健身公司协商无果,去年下半年,蔡先生将这家公司告上法庭。
莆田市城厢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健身公司作为健身场地的经营者,有义务提供给客户符合行业标准的服务,但本案发生时,被告所聘用的石教练不具有教练资质,且在蔡先生左膝着地时未采取有效的救治措施,故对他的损失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健身公司主张蔡先生的伤害并非在其场所造成的,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而其提供的事发当晚的现场监控录像明确显示蔡先生在被告处锻炼时左膝着地,故被告的主张缺乏依据,不予采纳。
该院同时认为,蔡先生在《测试表格》中确认自己曾有关节骨骼肌肉或运动伤害,其应根据自身的身体状况选择合适的健身项目并在健身过程中合理安排锻炼强度,加强自我保护措施。但其却疏于注意,在左膝受伤后又未及时治疗,故其对损害结果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据此,该院判令蔡先生自负30%责任,健身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6万多元。
律师说法:哪些情况下可主张惩罚性赔偿
福建大佳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认为: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如果消费者主张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构成欺诈,要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可以按照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要求经营者承担3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如果惩罚性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可以按500元的数额主张。
如果消费者主张其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可以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要求食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10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如果销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仅仅是销售者或者生产者对所销售的食品作虚假宣传,或者采取以次充好等手段欺骗消费者,这种情况虽然与食品有关,但不涉及食品安全,所以不能适用《食品安全法》,只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欺诈条款,应由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3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王律师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与商家发生纠纷时,证据要素一定要保存好。比如商场购物小票、购货凭证和维修记录,经营者的单位名称、电话号码、地址等,给产品现状拍照、易腐化产品可对现状先进行公证确认,一些有争议的质量问题最好与商家一起到有关部门进行检测鉴定。然后与商家交涉,也可以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或者工商行政部门投诉,三方共同协商处理争议。索赔要求需合理,不能离开实际情况漫天要价,投诉切不可夸大或隐瞒事实。实在不能解决的,可带齐证据到人民法院起诉问题产品的产销者。(记者 陈鸿星/文 记者 陈晓珊/制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