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不动产“登记难”问题是群众关心、社会期盼的民生大事。8月17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试行)》,尽快妥善解决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房屋“登记难”问题,促进矛盾纠纷大排查大化解。
《意见》明确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范围为各区(管委会)2020年12月31日前(含当天)在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建成,因用地、规划、建设、消防等手续不完善,欠缴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开发建设单位不履行办证义务或灭失(含吊销、注销、撤销,下同)等原因,造成相关权利人不能正常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房屋。
对于用地手续不完善问题,由政府主导的安置房、棚改房、经济适用房等项目,可按照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补办用地手续。补办用地手续需要补缴土地价款的,由建设单位或其他办理主体按规定缴纳。对于其他建设项目,可以按照实际情况,分不同时间段、不同类型分别采取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按照项目建设时的政策规定补办用地手续。
对于未通过建设工程规划核实问题,按规定能够补办规划验收等手续的,应当依法依规处理并补办相关核实手续后办理不动产登记;对确因建成时间较早等原因不具备补办条件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报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现状出具认定或核实意见。建设项目部分符合规划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对符合规划的部分先行核实,并出具规划核实意见。由政府主导建设的社会公益事业类房建项目(如安置房、医疗、养老、教育、社会福利、文化体育、基础设施等),因各种原因不具备规划条件核实的,在符合消防安全、工程质量要求的前提下,由所在地区政府(管委会)按现状具结方式予以确认。
对于房屋消防安全问题,《意见》提出,对1998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施行前已建成的房屋,未进行改建(含用途变更)、扩建的,可不再办理消防许可(备案)手续;对1998年9月1日后建成的房屋,未取得消防设计审核(备案)合格意见的,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委托有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对现状建筑进行评估,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合格的,建设单位(或业主)提供承诺书及消防安全评估报告送同级住建部门存档,存档手续作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依据。
《意见》对房屋结构安全鉴定强调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机构进行工程质量(含人防工程)可靠性检测鉴定,检测鉴定结论符合工程质量安全要求的,建设单位(或业主)提供承诺书及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报告送同级住建、人防部门存档,存档手续作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依据。(全媒体记者黄凌燕通讯员张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