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海都记者从荔城区检察院获悉,由该院提起公诉的莆田市荔城区工商局拱辰工商所原所长王建平(副科级)涉嫌受贿一案,莆田市中级法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判处王建平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经查,王建平在担任莆田市荔城区工商局新度工商所所长、西天尾工商所所长、拱辰工商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0.2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陈丽明吴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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