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实验区疫情防控工作,切断传播途径,确保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经研究决定,平潭综合实验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指挥部发布第9号公告,进一步强化严管严控措施。公告具体如下:
平潭综合实验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公告第9号
为进一步做好实验区疫情防控工作,切断传播途径,确保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福建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疫情防控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社区(村)防控措施的通知》精神,经实验区应对疫情指挥部研究决定,现就进一步强化严管严控措施,公告如下:
一、从湖北和武汉以及其他疫情重点地区的入岚人员(含本区人员去过上述地方的返回人员),一律实施居家医学观察14天(从入岚之日算起,下同)。
二、与湖北和武汉以及其他疫情重点地区的入岚人员有接触史的人员,一律实施居家医学观察14天。
三、从湖北和武汉以及疫情重点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入岚人员,一律实施14天的居家自我观察、管理和医学随访。
四、经流行病学调查,确定为确诊病例、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一律实施集中医学观察14天(与患者最后一次接触算起,下同)。加强对医学观察对象管理,在观察期间严格限制其与他人接触。
五、密切接触者的共同居住家属,除一人实施居家观察外,其他人员一律实施集中医学观察14天。
六、一般接触者一律实施14天的自我观察和医学随访,期间严格限制与他人接触。
七、疫情期间,实验区所有村(社区、居民小区)实施封闭式管理,所有人一律不串门、不聚众打牌打麻将、不聚餐、不相互请吃和吃请,不参加聚集性活动,外出必须佩戴口罩。除特殊需要外,原则上每户每天指派一名家庭成员采购生活物资,其他人员尽量减少外出。
八、“红事”“白事”一律简办,不得有聚集性仪式、酒宴,并提前报社区(村)备案。各社区(村)干部要加强监督管理。
九、一律暂停各类集市、灯会、庙会、祭祖、宗亲聚会等各类民间群体性活动。对举办或承办集体聚餐与人群聚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严肃处理。参加聚集性活动的人员,全部强制集中隔离观察。
十、近14天内由外地来岚返岚人员,一律须在抵岚1小时内主动向所在单位和社区(村)报告,并承诺报告的真实性。对不主动申报、拒绝接受测体温、医学观察和随访等防控措施的,强制实行集中隔离观察。如有瞒报、谎报,由公安机关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居民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必须及时到医院发热门诊就诊,并第一时间向所在单位和社区(村)报告。出现上述症状仍进入公共场所或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的,一律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出现确诊病例的,视情对社区、村组、住宅楼单元实行精准的封闭式隔离。
十二、疫情期间,外地车辆、人员严控进入平潭。人员进出必须测温并出示有效证件,拒不配合卡口、检查点交通检疫的人员,一律强制实行集中隔离观察。
十三、疫情期间,不得收留或出租房屋给湖北和武汉以及其他疫情重点地区来岚人员(已解除医学观察的除外),已收留或出租房屋的企业、房东必须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及社区报备。不主动申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十四、所有公共场所,必须要求出入人员、职工佩戴口罩。在公共场所不佩戴口罩且不听劝导的人员,一律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十五、对落实防控工作不到位,出现漏查、漏测、漏管等不作为、失职行为的,一律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请广大市民朋友积极举报违反疫情防控工作规定的人员及事件。举报电话:12345、86177878。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福建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之日止。
平潭综合实验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
2020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