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武平县检察院收到该县法院对由该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潘某富涉嫌诈骗犯罪的生效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潘某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虚构事实,以借为名骗取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645650元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潘某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该案的判决,标志着潘某富的行为已由原来的正常民间借贷向诈骗犯罪转化。
【案情】
原来,被告人潘某富早在2002年便开始投资经营印刷厂,主要承包武平县内部分中学的印刷业务。开始几年,业务不错,借款都能按时给付本金及利息。2009年以后,因乡下中学的学生数量锐减,业务量大幅下滑,印刷业务开始亏损经营,到2010年底,被告人欠银行及个人借款已达300余万元。此时,已完全知道自己再无归还他人借款能力的被告人,却隐瞒印刷厂亏损经营和个人负债累累的事实,在2011年1至7月间,虚构印刷厂需资金周转或其儿子在外地办厂需要资金的事实,以每元月息1分至6分不等的利率开始向钟某招等人借款合计人民币64.565万元,所借款项,除小部分用于印刷厂经营外,大多用于归还先前向他人所借的到期借款本金及利息。同年8月初,在无法再隐瞒真相的情况下,携部分款项与妻子一同逃离武平,并更换手机号码,切断与债权人的一切联系方式。
2011年8月9日,武平县公安局接到受害人钟某招等人报案后,经过审查,于同月16日立案侦查,次日,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潘某富刑事拘留并进行网上通缉。直至2013年10月11日,被告人在安徽省合肥市被当地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分歧】
本案审理中,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提出异议,辩解称借款有向他人书写借据,没有非法占有和不打算归还的目的,没有虚构借款事实和理由,没有诈骗的动机,被告人与债权人之间的纠纷是民间债务纠纷,不是诈骗犯罪。
【教训】
本案中,如果被告人在2010年后采取其他积极措施归还贷款,不用欺骗手段借贷他人钱财,或者不使用外逃躲藏,切断与债权人的一切联系方式,勇敢地向债权人说明情况,不赖账,或许就不会落到这样身陷囹圄的地步。
【评析】
本案的关键就是要正确区分诈骗罪与民事债务纠纷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民事债务纠纷很容易与诈骗罪相混淆,如编造谎言骗借财物,到期不能偿还;借贷后由于某种原因拖欠不还;代人购物取走货款擅自挪用拖欠不还等。区分的关键是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判断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从双方当事人的关系,事情的起因,借贷时有无偿还能力,不能偿还的原因,对偿还债务的态度和表现等方面综合分析。如果借贷后因经营亏损,不能如期偿债或丧失偿债能力,或者代人购物取走货款后未能买到所需货物,因贷款被骗无法归还或行为人违约挪用拖欠未还的,只要行为人不赖账,不逃避,并有积极设法偿还的诚意和努力,就表明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属于民事纠纷,不能认定为诈骗罪。如果行为人骗借钱物用于挥霍或者非法活动,不能如期偿还,并有赖账行为的,或者本无偿还能力而骗借钱物,到期不还的,则表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应当以诈骗罪论处。
本案中,潘某在2010年前所借款项,用于印刷业务,且生产经营及还款付息都算正常,遂此前的借贷行为,属正常借贷。但在2011年1-7月间,被告人虚构事实借款64.565万元,后又携部分款项与妻子一同外逃,种种情况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法院遂支持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犯诈骗罪的指控,并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