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网1月1日讯 连城男子吴某骑着摩托车,与轿车相撞后,被撞成十级伤残。尽管负次要责任,吴某还是逃不了醉驾的刑罚。近日,连城县法院一审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吴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4年6月18日21时50分许,吴某驾驶一辆无牌摩托车,从连城县庙前镇往新泉镇方向行驶,在319线与陈某驾驶的轿车相撞,造成自己受伤。
事发后,吴某被送往龙岩市第二医院救治,次日凌晨,民警提取吴某血样。经过鉴定,吴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2.78mg/100ml,系醉驾。连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吴某负次要责任。
连城法院审理认为,吴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通讯员 陈立烽 李泗峰 海都记者 简伟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