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人员在对某旅行社开展日常检查活动时,发现该旅行社未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执法人员当场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旅行社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改正。
到截止时间后,该旅行社仍未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该旅行社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及《福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对其作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睛:
《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 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记者 宋亦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