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福州市关于扶持演艺经济繁荣发展的暂行办法》,对举办大型演唱会(音乐节)、开展常态化营业性演出活动、新增演出场所以及吸引外地游客来榕“观演+住宿”等4个方面予以资金奖补,鼓励福州市演艺经济全面发展。
《办法》提出支持举办国际知名或国内一流大型演唱会、音乐节。对单场演出实际售票5000张以上且达到一定演出效益的,分三档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奖励。对单一场次吸引境外观众占实际售票总数超5%的,上浮10%给予奖励;对年度内举办的巡回演唱会、音乐节首站在福州举行的,上浮15%给予奖励;对同时满足上述二项奖励条件的,按上浮15%给予奖补。同一演出经纪机构每年度获得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办法》提出鼓励各类演出经营单位在福州市城市商圈、商业综合体、历史文化街区、文创园区和各类酒店、旅游景区、文博场馆等场所,开展具有福州特色及体现两岸融合的演出活动。对在固定场所、常态化开展同一演出且打造为国内知名品牌的营业性演出活动,年度内累计实际售票超过5万张且累计售票收入达到一定规模的,分两档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对经审批在城市商圈、旅游景区、历史文化街区举办的以台湾地区艺人为主、观众人数不高于5000人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按照台湾地区艺人演出合同金额的40%对演出经纪机构予以奖励,单次审批演出时间段内奖励金额合计最高不超过2万元。同一演艺团队单一年度内享受次数不超过6场次。对于新增300个座位以上的演出场所,且年度内举办、承接营业性演出20场以上的,按年度累计实际售票收入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推动演唱会与文化、旅游、商业等产业深度融合。支持福州市旅行社推出“观演+旅游”特色旅游产品,对于年度内吸引外地游客来榕观演、并在福州市区域内住宿1晚及以上的,按照旅行社引客入榕奖励政策予以奖励。鼓励县(市)区对所在区域的营业性演出活动出台相关政策,实现政策叠加。(记者 曾庆贤 燕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