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院作出的(2015)闽刑监字第24号再审决定书认为,经复查,申诉人黄兴、陈夏影、林信容、庄华英的申诉符合重新审判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项、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决定本案由福建高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本案将择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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