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内人员工资需公示
《意见》要求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严格按照界定的“吃空饷”情形,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在自查自纠过程中,要在单位内部公示编制内人员工资发放情况,接受干部职工监督。
各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对未按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的所属事业单位,督促其限期整改;对不实之处要及时纠正,防止弄虚作假。
县以上各级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社(公务员局)、审计等部门要对“吃空饷”问题治理情况联合进行督查,并向社会公布举报信箱、电话、电子邮箱等,受理群众举报,对收到的举报线索,要认真查处,并向实名举报人进行反馈。对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治理情况进行抽查,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单位要重点检查。通过层层核查,做到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数据准、底数清和清理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意见》要求,建立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名统计制度,积极推进机构编制信息公开,全面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加强社会监督,进一步健全监督举报制度,公布监督举报电话、网站,随时受理举报并及时调查核实;加强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吃空饷”问题,要及时核查,并将调查结果予以反馈;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典型案例,要通过媒体进行曝光,并向社会公开治理结果。
公民若发现有“吃空饷”行为,可通过全省集中治理工作举报电子邮箱:zlckx@fjrs.gov.cn举报,也可以通过省直有关部门设立监督举报电话举报:
省人社厅:0591-87501968、87858540(传真)省委组织部:0591-87875512
省委编办:0591-87304005、87808587(传真)省财政厅:0591-87097458、87097600(传真)省审计厅:0591-63396178、87870603(传真)
1.在机关事业单位挂名并未实际到岗上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2.因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等原因,按照规定应当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但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3.已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仍按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4.已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仍由他人继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5.受党纪政纪处分及行政、刑事处罚等,按规定应该停发或降低工资待遇,但仍未停发或按原标准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6.其他违纪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