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1日,记者从正在召开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获悉,《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审议,旨在加强海洋强省建设,为打造高水平“海上福建”提供法治支撑。
福建是海洋渔业大省,随着海洋渔业产业升级与海上治理体系不断完善,渔港的功能属性已由原来的渔船靠泊点、渔获物集散地,转化为深化海上综合治理、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带动渔区经济发展的重要支点,渔业船舶管理工作也发生了系统性、综合性调整。因此,我省现行条例已无法适配当前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的新情况、新需要。此次条例修订也是以良法促善治的重要举措,推动我省海洋渔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在渔港规划和建设方面,修订草案要求厘清渔港设施权属,规定将渔港设施分为公益性设施、经营性设施,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原则明确权属,强化国有资产管理,并规定渔港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安全、生态环境评价,禁止擅自改变渔港性质、功能和范围。
为全面压实监管责任、规范执法流程,修订草案新增“监督检查”章节,要求渔业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渔港和渔业船舶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细化现场检查、登临检查等五项检查措施,并加强执法协作,深化“五海一边”执法协作机制,建立健全信息沟通、通报、移送等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明确台风、风暴潮等紧急状态下执法权限,落实二人以上执法、着装、出示执法证等执法程序要求。
对渔业船舶管理,修订草案要求推行智慧监管,将我省推行“一船一码”智慧监管的实践经验上升为法规制度,要求海洋渔业船舶配备安全通信导航、船位监测终端等设备,并保障设备正常运行。(福建日报记者 朱子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