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网1月6日讯 昨日,海都记者获悉,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意见》,并提出进一步措施。全省各级卫计、农业、林业、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严格按照传染病现场调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标准,提供符合生物安全标准的防护装备,降低感染风险,并将相关费用纳入本单位基本支出内容予以保障。每个市、县要确定一家医疗机构为传染病定点救治医院,承担辖区内(含辖区内国境口岸)传染病患者的救治和转运任务。(海都记者 李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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