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20倍价钱,买回肇事车辆
杨某为了减轻法律的惩罚,希望将涉案车辆拿回。可是那位买车人却不干了,凭什么你卖的车又要买回去?
但杨某坚持买回了,于是对方一直抬价,从8000块一直抬到16万,比拍卖行叫价还离谱。8月8日下午,杨某忍痛买回了小车。早知如此,何必当初呢?杨某用16万元将车辆从陕西买回后,自行交到拱北交警大队,将车辆移交法院进行查封。
据调查,杨某是黑龙江人,今年25岁,从小在黑龙江长大,2013年到珠海打工。由于杨某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已被拘留15天、罚款2000元。目前,该事故还在进一步调查处理,等待杨某的将是法律的严惩。而事故中两名伤者幸亏只是骨折,情况稳定,目前正在接受治疗。
案发后,交警专门让杨某重新开车走逃跑路线,发现杨某不愧是珠海路路通,反侦查能力很强,专挑监控覆盖不到的城郊小路走。当然,在警方今后的监控升级中,这个死角也会成为重点。
有人可能会问:这辆车经抵押车行多次转手,还没办理过户,那么行驶证还是原车主吴某的名字,如今这辆抵押车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是否要负一定的责任呢?
蜀黍解释,原车主是否需要对事故负责,最主要的是看原车主对这起交通事故的发生有没有产生过错。原则上说,如果原车主在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将车辆作了抵押,对该车产生的转手情况并不知情,对于该车辆后续发生的交通事故应该不需要负责任。
同理,对于该车后来的实际所有人王某来说,如果王某在这起事故中有过错,如明知杨某有喝酒、无证、被吊销驾照等情况下,仍然将车交由对方使用,则需要和驾驶人共同担责,还要承担相应的事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章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看完这个案例,大家都清楚了吧!买卖车辆不到车管所过户,绝对是百害而无一利的。大家如果买卖二手车,一定要通过正规途径,而不要从车贩子、陌生人或网络购买;卖车时一定要到车管所办理过户手续,以免今后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剧情如此山路十八弯。。。。只想为民警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