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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宁医院诉本报侵害名誉权 法院判决驳回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2016-11-02 17:57 http://www.mnw.cn/ 海峡都市报电子版

­  中国消费者报南京讯(胡婕 记者苏维)南京江宁医院认为《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该院“婴儿胎死腹中”一文对其构成名誉侵权,向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案经过开庭公开审理,10月31日,江宁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江宁医院的诉讼请求。

­  法院的判决书。苏维

­  今年7月29日,产妇王雪晴在江宁医院生产,出现难产症状要求剖腹产,院方未予实施,后产出死婴,双方发生冲突,王雪晴及家属向媒体求助。后双方协商之后达成一致,调解书表明产妇放弃医疗鉴定及尸检的权利,院方补偿其2万元。《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采写了相关报道(详见《中国消费者报》9月12日2版《胎死腹中 施救不力疑为元凶》)

­  江宁医院认为,媒体未向院方核实患者的治疗情况,仅听取了患者单方面的陈述,且报道中引号使用不当,给读者造成内容系客观事实的错觉。据此,院方认为报道违背了事实,侵犯了医疗机构的名誉权。

­  《中国消费者报》代理人在法庭上辩称,患者是在无力救助的情况下找到报社求助,记者采取暗访与明访的形式与患者及江宁医院进行了沟通,并采访了其他妇产医院相关专家。根据上述沟通的基本事实发布了报道,报道内容属实,未出现诽谤、侮辱的语言,不存在侵犯院方的名誉权。由于新闻工作者采访手段的限制,无法像公安部门一样采取强制取证的手段,不能保证新闻报道中的个别表述与事实完全相符,但涉案的新闻报道已经从新闻采编上尽到了核实真伪的义务,是正常的报道,不构成侵权。

­  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公民名誉权应该依法保护,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新闻单位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舆论监督是新闻工作者依法通过新闻媒介发表评论,对社会生活、经济生活等方面进行批评监督,因为受到新闻机构工作程序、新闻报道的及时性、新闻工作者调查的非强制性等诸多因素制约,新闻报道和评论在个别枝节性问题上失实有时是难免的。新闻报道和评论只要基本事实真实,仅个别表述上不当的,不构成名誉侵权。据此,法院依法驳回江宁医院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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