粗心家长带娃外出
却只顾低头玩手机
殊不知
扶梯“伤人”的风险已悄然抬头
幼童不幸从扶梯坠落
责任应由谁担?
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另外,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应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及时发现并制止孩童的危险行为,若因监护人看护不力导致孩童受伤,监护人应对损害后果的发生负相应责任。事发时,亮亮仅为3周岁的幼儿,陈女士作为亮亮的母亲将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带到人员相对密集、复杂的场所,理应更谨慎、细致地保护子女的生命安全。
自动扶梯的运行本身具备一定的危险性,陈女士将亮亮带到自动扶梯附近,应对亮亮加以谨慎的看护和管束,以防止亮亮靠近扶梯设备等危险源。但事发时,陈女士在看到亮亮手摸扶手带后未予以重视继续低头看手机,未尽到审慎的看护义务,对损害后果的发生负有过错,应减轻商场的赔偿责任。
对于欠缺相关行业知识的普通消费者而言,虽可预知自动扶梯存在一定的危险性,但对涉案扶梯处护栏设施存在的坠落危险及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难以预知,而商场作为大型营业场所的管理人,具备相关行业管理的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合理预见到自动扶梯出入口的护栏设施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并存在人员坠落的危险。故商场的过错程度重于亮亮母亲陈女士监护不力的过错。
综上,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侵权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等情况,确定由商场对亮亮的损害承担70%的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商场赔偿原告亮亮154万余元。
该案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上海金山法院民事审判庭一级法官杨丹芳、金山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黄俊提醒:
幼童活泼好动,好奇心强,易对陌生、新奇事物产生特别关注。但他们年纪较小,缺乏必要的判断能力,不能完全认识并有效防范风险。因此,监护人应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对幼童加强日常安全教育,提升幼童安全风险认知水平及自我保护意识。若携带幼童前往商场、游乐场等公共场所游玩时,应尽到审慎的看护义务,密切关注孩子的动态,及时发现并有效制止孩童的危险行为,切莫只做“低头族”,以致灾害发生时追悔莫及。
同时,商场、游乐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应提高公共服务意识,清除安全隐患,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避免不必要的损害发生。若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损害发生,应承担赔偿责任。
新闻晨报·周到APP 记者 姚沁艺 黄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