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在涉家暴案件审理中,大幅度提高家暴行为人对被施暴人的损害赔偿标准,同时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家暴者少分或不分共同财产。”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百浩律师事务所主任黎霞提交建议,希望以此对家暴行为形成震慑,更有效地预防、打击家暴行为。
黎霞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已实施了5年。但从地方人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执法检查报告,以及部分地方法院、律师、学者对涉家暴问题的统计分析报告看,家暴情形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并且在涉家暴案件审理中,普遍存在受害人对家暴事实举证难,即使艰难举证证明存在家暴行为,受害人或判赔偿的金额也极低,且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实施家暴行为一方几乎不会因此受到影响。
她举例表示,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蒋月曾在《我国反家庭暴力法适用效果评析》一文中,以2016-2018年间400份涉家庭暴力的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为样本,用数据分析的形式体现涉家庭暴力案件的基本情况以及涉家庭暴力诉讼案件在反家庭暴力法下的适用效果。
文中数据显示,400份样本中,申请离婚损害赔偿的有76件,占19%。而76件申请中,有29件获准法院支持,占38.16%。因配偶一方实施家庭暴力而请求损害赔偿的,有24件获准支持,占全部赔偿申请件数的31.58%,占全部样本判决书的6%。
在实际获赔的29个离婚案件中,受害方获得的损害赔偿金:10001-20000元的有9件,占31.0%;5001-10000元的有6件,占20.69%;3001-5000元的有6件,占20.69%;1001-3000元的有4件,占13.793%;高于2万元的有3件,占10.34%;另有1件赔偿金在1000元以内,占3.45%。
此外,《北京市涉家庭暴力案件司法大数据分析报告》对从2016年3月1日《反家暴法》实施之日到2021年2月底北京市各级法院公开的判决进行检索,得到320份涉及家庭暴力案件所作判决书以及175份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
分析报告的数据显示,家暴受害人就精神损害赔偿主张获得法院支持率仅为25.3%。主要原因在于举证困难,受害人难以就家暴事实的认定及其损害进行充分举证。精神损害赔偿的额度亦偏低,平均数仅为8107元。
“举证难、法律规定不够明确、损害赔偿的认定标准和赔偿范围不明确是影响受害人赔偿请求获支持的主要原因。”黎霞表示,分析报告认为,法院对涉家暴案件的赔偿请求回应率和支持率偏低,无法有效支持受害人,造成加害人违法成本低,起不到对加害人的震慑作用。
黎霞告诉记者,在提出建议前,她也在裁判文书网上检索了《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的34份由不同区域的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经分析后也得出了基本一样的结论。“34份判决书中家暴行为人一般被判承担的赔偿金额都在一万元左右,低则几千元,高则两三万。在法院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家暴行为人几乎不会受到任何影响。”
“家暴行为人承担的民事责任过低,显然不利于对家暴行为形成震慑,不利于与各方反家暴责任主体形成更大的反家暴合力,从而不利于预防、打击家暴行为。”黎霞表示,已经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已明确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可见,《民法典》前述法律规定,为法院判决家暴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及离婚时对家暴行为人不分或少分夫妻共同财产,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
因此,她建议在涉家暴案件的审理中,合理确定对家暴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并大幅度提高家暴行为人对被施暴人的损害赔偿标准(可结合家暴行为人的财产状况、收入状况、家暴行为的具体情节来合理确定赔偿标准);同时,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家暴者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 魏丽娜、黄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