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烟台市中心支局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烟汇罚〔2020〕19号)显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龙口支行”)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办理货物贸易退汇业务,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第十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附件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七条规定,烟台市中心支局对中国银行龙口支行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861.4元人民币,并处20万元人民币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