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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林业厅原副厅长侵吞国资获刑:我一伸手半个广西的天会黑

来源:南国今报 2017-04-26 18:35 http://www.mnw.cn/ 海峡都市报电子版

­  侵占526套职工住房,反复腾挪,将巨额国资转移到私营企业……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原副厅长、广西国发林业造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发公司)总经理安明明,以及副总经理冼惠英、财务副经理郭其辉、陶智梅和经理助理莫浩锋等5名被告人,利用企业改制、转让和拆迁,非法侵吞国有资产,被检察机关指控采取转移债务、隐瞒债权、虚增费用等方式,涉嫌贪污近7000万元。4月25日,柳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认定,5名被告人均构成贪污罪,分别被判决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起国企高管贪腐案终大白于天下。

­  安明明。资料图

­  1 年轻得志有为 达到事业巅峰

­  “国企少帅,果敢强势。”这是原国营广西林纸厂(以下简称林纸厂)厂长安明明留给很多人的第一印象。有一次,安明明曾对他的司机李某说:“我伸出一只手,半个广西的天都会黑。”他并非“大话”,即使检察机关专案组查办他涉嫌贪污案,他本人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竟能通晓“窗外事”——知道专案组一成员近期竞聘上岗失败。

­  安明明“出事”,缘于林纸厂改制,数百职工对其非法将职工宿舍楼等非生产经营性资产据为己有、侵吞巨额拆迁补偿款等问题,通过各种渠道向上级主管部门举报和反映。

­  因此,柳州市检察院的公诉意见书中,有这样一段描述:“我们必须感谢这些锲而不舍、执着上访的职工,是他们的坚持,最终推动了这起贪腐大案的查处,将事实真相还原在世人面前。”

­  不少了解安明明的人都说,如果没有违法违纪行为,他会有更好的前途,为国家和集体创造更多财富。

­  林纸厂前身是位于鹿寨县雒容镇(现区划调整为柳州市柳东新区)的柳州地区雒容纸浆厂,1971年筹建,1989年更名为林纸厂,为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主管单位为自治区林业厅。1995年,林纸厂与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国投公司)、自治区林化工业公司合资组建为国发公司。

­  “林纸厂能从一个地方小厂发展成为国有大型企业,与安明明精于管理分不开。”记者采访多位工厂职工,他们表达了这样的观点。

­  1984年,安明明担任林纸厂副厂长,主持全面工作。1987年“转正”时,他只有33岁。

­  安明明主持全面工作后,工厂得到快速发展。1992年,林纸厂在广西工业企业中排名前50强,在全国林业系统中也很有名气。

­  1992年4月,安明明在美国考察学习先进管理经验后,写下10页的《赴美考察学习给我的启迪和收获》,详述了9方面收获和打算,颇有超前意识。

­  安明明赴美考察的收获,促成工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也得到上级的赏识。1993年,林业部、自治区林业厅借款4000多万元给林纸厂,之后成为国发公司的股本。

­  由于业绩突出,1993年,安明明被任命为自治区林业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并兼任林纸厂厂长。这时,他才39岁,却已达到事业的巅峰。

­  2005年3月,由于国家规定公务员不能兼任企业领导,经自治区党委决定,同意安明明辞去公务员职务,不再保留副厅级。

­  2 侵占职工宿舍 成案件导火线

­  2006年,安明明及高管郭其辉等人,私自将未列入林纸厂改制评估的国有非生产性经营资产——12栋国有房产产权,变更成安明明为法定代表人的民营企业——鹿寨国林公司(以下简称国林公司)产权。

­  2009年,广西柳州汽车城建设,要拆迁原林纸厂部分楼房(含未列入2002年改制评估国有资产的190套国有房产)。经专案组调查,检察机关指控国林公司骗取3000多万拆迁补偿款,其中2000万用于该公司业务开支。

­  原林纸厂职工认为,厂领导侵吞12栋国有房产,侵害国家、集体和职工利益,于是自2010年以来原林纸厂职工不断有组织地赴邕进京上访,并造成柳州汽车城柳东大道延长线拖到2016年底才完工。

­  2011年6月22日,该厂300多职工向柳州市检察机关举报。2012年4月15日,检察机关成立专案组,进驻柳东新区。这也是在3个专案组没能查明安明明等人犯罪的情况下,第四个进驻调查的专案组。

­  专案组一行7人,在柳东新区办公室借了一间办公室,拉开查案的帷幕。

­  专案组召集职工代表进行多次座谈,接待来访478人次,制作笔录500余份,并几赴北京、上海、南宁等地,调取材料3000余页,文书档案1万多册。安明明等人涉嫌犯罪的线索一点点清晰起来。

­  国发公司中,林纸厂占25%的股份。2003年3月,林纸厂改制为民营股份制企业国林公司,3次变更中,安明明均系法定代表人。

­  专案组调取了一大摞账册。其中,7本“不同寻常”的账本,引起办案人员注意。这7本账本中,找不到一张原始凭据,全为复印件。

­  通过进一步调查,专案组发现一个更加离奇的细节:一本1996年的账本,制单人为“黎庆锋”,其1998年进厂,却“穿越”到1996年,担任了账本制单人。事实上,1996年至2002年6月,林纸厂并没有生产经营活动。

­  接着,调查人员又有一个重大发现:财务人员陶智梅和莫浩锋,把应由国发公司承担的利息费用,转由林纸厂来承担的一份内容请示笺上,先由国发公司副总经理洗惠英签署“转呈安总批示”,尔后安明明在请示上签了“可”字。这份证据初步表明,安明明等人存在制作假账虚增成本,达到降低林纸厂净资产的目的。对此,专案组决定请求柳州市审计局进驻,对林纸厂改制前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审计。

­  专案组发现,利用假账降低林纸厂净资产后,2003年2月26日,安明明指使财务人员挪用林纸厂258万元,作为安明明等10名股东入股民营国林公司的注册验资款进行验资。随后,国林公司付出很少的资金,便完成对林纸厂的改制,变成以安明明为大股东的民营股份制企业。

­  专案组由此弄清,林纸厂改制过程中,安明明指使他人在20天内伪造了7本没有原件只有复印件的假账。这也成为检察机关指控安明明等人侵吞国有资产的有力证据。

­  3 评估价差2.3亿 挪腾国家资产

­  “两份评估报告,一份被评估为9000万,另一份则被评估为负1.4亿元。负资产的报告用于买厂,正资产的用于卖厂。”随着柳州市审计局审计报告的出炉,这一阴一阳的评估结论,被审计部门揪住了“尾巴”——国发公司整体转让时,两次资产评估差异巨大,企业净资产差异达2.35亿余元。

­  原来,林纸厂改制为国发公司后,安明明担任法人代表,同时担任民营国林公司持股25%的国发公司的总经理。2006年5月和9月,国林公司分两次购买了国投公司持有的国发林公司全部股份。

­  2006年9月,国林公司将预收的印尼金光公司2000万元预付金,用于收购国投公司持有国发公司61.25%的股份,同时将国发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印尼金光公司。

­  在收购、转让过程中,安明明聘请两家评估机构对国发公司,在同一时点对同一资产进行评估。国发公司经广西起元联合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净资产价值为2.31亿余元,评估值为9000多万。而经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公司评估,净资产为负1.4亿多元。这一报告被用于股权及债权挂牌交易。

­  审计报告还显示,2003年2月28日,林纸厂服务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服务公司)、国林公司、鹿寨县三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鑫公司)经“友好协商”后,签订《协议书》,约定服务公司将2273多万元资产连同“公司负债”、“年度利润”,一起转让给三鑫公司。

­  经审计调查,此协议签订未经任何部门审批,且当时民营国林公司尚未成立,转移资产未经评估、议价。而安明明是这3家公司的法人代表,服务公司为集体企业,国林公司、三鑫公司是民营企业。

­  其实,这纸协议是安明明“左手和右手签协议”,将其中769万多元,从国有企业处置到集体企业。这番一腾挪后,集体资产就变为私产。

­  这些资产包括经营性房产及配套设施资产5处、非经营性房产4处、车辆6台、猪场1家、阳和六座码头1个(含10亩土地)。

­  4 少付改制费用 侵占代管资产

­  专案组进一步调查发现,评估机构评估国发公司增值的1000多万元部分被隐瞒下来,没参加林纸厂改制资产评估。安明明伙同他人,采取拖延入账时间、跳过改制时间点手段,将上述隐瞒巨款转移到国林公司。一审法院认定,安明明等5人持有股份的国林公司,购买改制林纸厂少付140多万元。

­  2009年,柳州市实施柳东大道延长线工程项目,需要拆迁林纸厂多栋宿舍楼。2010年1月,安明明隐瞒事实,以国林公司作为上述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产权的主体,私下与拆迁方签订补偿协议,并要求拆迁方将拆迁补偿款3000多万元,转入安明明控制的私营三鑫工贸公司账上。他用掉了2000万元,余下的1000多万元被司法机关扣押。

­  安明明领到拆迁补偿款后,便勒令职工限期搬家。此时,职工发现自己住了几十年的房子突然变成了安明明的“私产”,之后,便进行3年多的上访维权,工厂改制中的相关问题最终被“踢爆”。

­  一审法院认定,国林公司法人代表安明明,组织和实施了将受区林业厅委托管理的相关国有资产房屋(原林纸厂职工宿舍)产权,登记到该公司名下,非法占有代管国有资产,时值1244多万元。

­  5 专案组收网 5人被追刑责

­  经过艰难调查取证,2013年元旦过后,专案组掌握了充分证据。在疑犯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他们与安明明有了一次正面接触。

­  当时,专案组故意告诉安明明“案子很快就要结案了”。基于前三次调查的“无疾而终”,安听了非常高兴,他指了指放在办公室里的好酒,称结案后要用这些酒招待专案组。

­  2013年1月15日,专案组对安明明等5名疑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安明明这才如梦初醒,并对专案组负责人表示了“不满”:“你做人不厚道,要‘搞人’事先也不讲一声。”

­  当天,安明明的得力助手冼惠英一起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同样表现得相当镇定。她和安明明对手下称“三天就会回来的”。冼惠英到了讯问室,还写了3天的工作安排,委托办案人员转交。

­  安明明等5人接受讯问时,均拒绝交代。最后,莫浩锋慑于法律威严,在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第二天,开始交代事情来龙去脉。之后,除安明明“零口供”外,其他人均供述在安明明授意下共同涉及的犯罪事实。

­  6 案外仍然有案 警方介入侦查

­  专案组还发现,安明明等人利用“阴阳评估”中高资产报告,将国林公司转让给印尼金光集团。而金光集团购入之后,一直不停在为公司还债,并为这一收购行为付出超8亿元。这当中,含安明明等人“个人借款”上百万元,还有不清楚用途的银行贷款。

­  此外,专案组还发现一笔500多万元的咨询费,由国发公司账上转到一家民营公司账上,再由金光集团派出的工作人员以现金方式提走。据了解,公安机关已接到报案,正介入前期调查。

­  相关新闻:安明明获刑12年

­  4月25日,柳州市中级法院公开宣判原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造纸厂(下称林纸厂)厂长安明明等人涉嫌职务犯罪案。最终,法院以安明明、冼惠英、郭其辉、陶智梅、莫浩锋等5被告人犯贪污罪,判处安明明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50万元;判处冼惠英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判处郭其辉、陶智梅、莫浩锋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  柳州中院认定,2002年7月至8月,在林纸厂改制期间,安明明等5人通过降低林纸厂的净资产等手段,使5人持有股份的私营公司鹿寨国林公司购买改制的林纸厂少付140.57万余元。2006年8月至2009年6月,作为鹿寨国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安明明非法占有代管的国有资产,时值1244.92万余元。

­  法院认为,安明明等5人的行为均构成贪污罪,其中安明明的数额特别巨大,冼惠英、郭其辉、陶智梅、莫浩锋的数额巨大。法院根据5人贪污的具体数额,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具体情节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原标题为《涉嫌贪污近7000万元 安明明等5高管贪腐侦查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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