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8日),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的通知》。
一、全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对外转让土地使用权、房产、知识产权和账面净值(或评估价值)在1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设备、债权、在建工程等资产,应当进入产权交易机构交易。
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在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分支机构中公开进行,交易标的企业(或资产)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可选择当地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公布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市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承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或部门,负责同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同时接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财政、工商、国土房管、公安、监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同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进行监管。
四、国有科技型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国务院国资委《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有关规定执行。经科研立项、由国有企业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研发公司国有股权让渡,另行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慢新闻-重庆晚报记者 何浩
原标题:重庆新规:对外转让百万元以上国有资产应进入产权交易机构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