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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司法局叫板司法部:越权解释《律师法》

来源:澎湃新闻网(上海) 2016-10-25 08:22 http://www.mnw.cn/ 海峡都市报电子版

­  (原标题:湘潭司法局称司法部或越权释法,律师可代理所属仲裁机构案件)

­  律师法

­  湖南湘潭市司法局在一起投诉处理意见书中认为,司法部颁布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办法》)对《律师法》相关条文的解释“有越权之嫌”。以此驳回了在一起由湘潭仲裁委员仲裁的案件中,被申请人要求处理该仲裁委员会聘任为仲裁员的律师同时担任申请人一方代理人行为的诉求。

­  在这起由合同纠纷引发的仲裁案中,湖南万凯源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凯源公司)被申请仲裁人,仲裁结果出来后,该公司董事长唐闻骏发现仲裁申请人的代理律师何琪,同时是湘潭仲裁委员会的在册、在职仲裁员。

­  唐闻骏认为,根据《处罚办法》,担任仲裁员的律师不得以代理人身份承办现任职的仲裁机构办理的案件。他认为律师何琪的行为违法,投诉到湖南省司法厅,请求给予何琪的行为进行处理,湖南省司法厅将此案转交给湘潭司法局办理。

­  湘潭市司法局对此曾做出两次答复意见,均驳回了唐闻骏的请求。该局2016年10月12日作出的第二份处理意见书称,何琪未违反《律师法》,《处罚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司法部不具有法律解释权,故《处罚办法》对《律师法》的解释“实有越权之嫌”。湘潭市司法局还称,从仲裁工作的现实情况来看,在册仲裁员办理其所属仲裁委员会的代理案件是普遍现象。

­  湘潭市司法局公证律师工作管理科科长周乃英就此对澎湃新闻表示,上述处理意中“越权之嫌”的说法可能欠妥,但处理意见是正确的,说理也很充分。

­  律师仲裁员在其任职仲裁机构代理案件

­  2013年9月2日,因为一起合同纠纷,作为当事一方,万凯源公司被申请仲裁,成为被申请人,仲裁裁决两个多月后作出,湘潭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申请人的部分请求。

­  事后,万凯源公司董事长唐闻骏发现仲裁申请人的的代理律师何琪,是受理仲裁的湘潭仲裁委员会的在册、在职仲裁员。

­  唐闻骏认为,依据《律师法》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  此外,根据司法部的《处罚办法》第七条规定,曾经担任仲裁员或者仍在担任仲裁员的律师,以代理人身份承办本人原任职或者现任职的仲裁机构办理的案件的,属于上述《律师法》所规定的违法行为。

­  唐闻骏告诉澎湃新闻,发现这一情况后,他多次向湘潭市司法局和湖南省司法厅反映,请求对律师何琪的行为进行处理”。

­  湖南省司法厅2015年12月6日作出的《案件交办告知书》显示,已将相关投诉材料交湘潭市司法局,并要求湘潭市司法局严格依法处理。

­  2016年3月25日,湘潭市司法局作出第一份处理意见书。意见书显示,何琪是湘潭仲裁委员会在册仲裁员。湘潭市司法局认为,何琪只是一方的代理人,而且仲裁事项与何琪本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利益冲突,也不是此案的仲裁员。因此何琪代理此案,不属于《律师法》会规定的禁止行为。

­  湖南司法厅:湘潭司法局第一次处理意见理由不充分

­  湘潭市司法局做出的第一份处理意见书还显示,唐闻骏对仲裁结果不服,曾向湘潭中院申请撤销该仲裁结果,但被驳回。随后对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万凯源公司以当事人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律师何琪与此案仲裁员同属于湘潭仲裁委员会,而仲裁员未回避为由,向湘潭中院提出不予执行裁决的申请,但也被驳回。

­  湘潭司法局称,《处罚办法》规定中的“任职”应作狭义理解,认定为建立了劳动人事关系。湘潭中院认为,律师何琪被聘为湘潭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是事实,但湘潭仲裁委员会与聘任仲裁员之间是一种职务的聘任关系,双方不存在劳动人事关系。

­  此外,湘潭市司法局还在这份处理意见书中称,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只是一种资格,与仲裁委员会之间是聘任关系,其作用相当于专家库,只有在案件当事人选定或委托指定的情况下,仲裁员才是仲裁庭的组成人员,才能行使仲裁权。综上,对唐闻骏的诉求不予支持。

­  唐闻骏不服,请求湖南省司法厅复查。2016年6月21日,湖南省司法厅作出案件《复查结果告知书》,认为湘潭市司法局以律师何琪与湘潭市仲裁委员无劳动人事关系,不属于在湘潭市仲裁委员会任职情形为由,不支持唐闻骏的诉求,此处理意见的理由不充分,责成湘潭市司法局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  湘潭市司法局:司法部有越权解释《律师法》之嫌

­  2016年10月14日,湘潭市司法局再次作出处理意见书,认为仲裁庭庭审时,唐闻骏的代理人对出庭人员明确表示无异议,仲裁程序不存在程序违法。

­  除了第一次处理意见书的意见,湘潭市司法局还认为:“《律师法》在立法性质上属于法律,《处罚办法》属于部门规章。从理论上讲,司法部不具有《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法律解释权,故《处罚办法》第七条对《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进行解释实有越权之嫌。”

­  湘潭市司法局在第二份处理意见书中还表示,从仲裁工作的现实情况来看,在册仲裁员办理其所属仲裁委员会的代理案件是普遍现象。湘潭仲裁委员会员有216名仲裁员,216名仲裁员当中有43名律师仲裁员,近五年以来,有大部分律师均办了案件。

­  湘潭市司法局还给出数据,2013年湘潭仲裁委员会组庭审理的案件有238件,其中律师仲裁员参与的有105件,占44%。

­  湘潭市司法局称,如果依据《处罚办法》的字面意义,那么担任仲裁员的律师永远不能以“代理人的身份承办本人原任职或者现任职的仲裁机构办理的案件”,这极大的削弱律师在化解社会纠纷的作用,更不利于仲裁事业的发展。湘潭市司法局再次决定,对唐闻骏的投诉事项不予处理。

­  湘潭市司法局公证律师工作管理科科长周乃英告诉澎湃新闻,“越权之嫌”的说法可能欠妥,但意见书的处理意见是正确的,说理也很充分,并且湘潭中院也是这样认定的。

­  周乃英还表示,11月1日即将施行的新修订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也明确规定,律师不得担任代理人的案件,是针对所在律师事务所有其他律师担任仲裁员的情形。此外,曾经或者仍在担任仲裁员的律师,不得承办与本人担任仲裁员办理过的案件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  唐闻骏告诉澎湃新闻,他将再次向湖南省司法厅申请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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