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9月29日,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将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七章四十四条,内容除总则、法律责任、附则外,主要包括预算的审查和批准、预算执行的监督、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审查和批准几部分。
加强预算审查监督工作 进一步规范政府收支行为
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对预算法进行了全面修改。而2004年7月1日实施的《重庆市市级预算监督条例》已经不能适应新预算法的要求。
因此,制定《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主任毛玉树介绍,条例严格遵循新预算法的立法宗旨,加强与地方组织法、监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衔接,注重条例的前瞻性、针对性和操作性,确保条例有效管用。
此外,条例的出台对加强市、区县(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进一步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具有重大意义。
政府预算等获得批准后 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
预决算公开和审计公开是老百姓比较关心的问题。在审议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按照预算法的要求,对预决算公开和审计公开作严格要求,并细化公开的内容。
条例第九条按照人大及其常委会、财政部门、其他预算部门和单位、审计部门的顺序,对公开的内容、时间和方式进行了明确。
条例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在政府预算、预算调整、决算报告及报表获得批准后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
在对条例的贯彻落实方面,重庆市财政局副局长祝轻舟表示,将严格按照条例要求,进一步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丰富公开形式,争取让社会公众对财政预决算能够“看得全、看得完、看得懂”。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陈翔 任明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