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闽西网29日讯(红色闽西网记者 戴敏 通讯员 袁英)上杭庐丰乡村民刘某雇工拆除猪舍,不料在施工中,工人不慎摔落地面受伤,事后双方因赔偿问题闹上法庭。近日,上杭县法院审理了此案,判决雇主刘某担责80%,赔偿原告罗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类经济损失5.7万余元。
2015年11月,刘某与曾某达成购买协议,由刘某负责将曾某所有的四座猪舍木料拆除,包含拆卸猪舍屋面的水泥瓦,拆卸的旧木料归刘某所有。
20日上午,罗某受刘某雇请和另外两位工人开工拆卸猪舍水泥瓦,罗某在走动时所踩的水泥瓦破碎导致其从近3米高处摔到地面。之后,罗某被送至医院急救治疗,经鉴定,伤残等级为“交通”九级。双方就赔偿问题调解未果,故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作为雇主,未对作业现场提供安全防护保障措施,也未尽安全作业教育义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罗某作为雇员在作业过程中,安全意识欠缺,自身疏于防范,也存在一定过错,应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确定雇主刘某承担80%的损害责任,罗某自行承担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