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施行后,环保部也召开相关会议强调,2015年后将不再有“边建边办环评”的政策,更不允许“先建后补环评”的行为发生。环保部更是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违法项目责任追究的通知》,明确环保部门、企业、环评机构的责任。
热点一:环境保护部门可对环评违法行为的建设项目采取什么处罚措施?
解答: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在3月18日下发文件,明确规定,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严格依法对存在“未批先建”“擅自实施重大变动”等环评违法行为的建设项目实施行政处罚。
对于建设单位性质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了对建设单位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外,还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要求,移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建设单位相关人员责任:(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重大变动未经环评审批,建设项目基本建成的;(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重大变动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内开工建设的;(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重大变动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开工建设,造成了重大环境污染或严重生态破坏的;(四)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五)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的。
此外,在责任追究完成前,环境保护部门不得通过其环评审批或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热点二:整改未到位的环评违法项目,能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吗?
解答:环境保护部门收到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时,应当首先对建设项目是否存在环评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整改、责任追究等情况进行审查。对存在环评违法行为的建设项目,应当要求建设单位主动、如实在申请文件中说明相关情况。
对于未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未按处罚要求整改到位的环评违法项目,一律不予受理其环评文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对于通过隐瞒环评违法行为进入环评审批或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流程的,一经发现,立即终止审批或验收程序,退回环评文件或验收申请,在环境保护部门网站对建设单位予以曝光。对于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环评批复或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热点三:新发现环评违法项目如何处理?
解答:对新发现的环评违法项目不及时予以查处的,对按规定应当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的环评违法项目不移送的,对未实施行政处罚、未按要求整改到位、未按规定追究责任的环评违法项目通过环评审批或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应当依纪依规追究相关环境保护部门工作人员责任。因此,2015年1月1日后,环保部门如果发现建设项目在动工前没有开展环评审批,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予以行政处罚,否则环境保护部门工作人员将被追究责任。
此外,环评违法项目的行政处罚和责任追究结果应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适时纳入社会诚信体系。(记者 阙杨娜 通讯员 叶兴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