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手续批准后,是不是就“一劳永逸”了?如果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是否依然有效?
今日,我们将重点关注“环评文件编制的时限要求”和“什么情况下需要重新报批环评”。
热点一:环评文件编制有什么时限要求?
解答:《福建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规范建设项目环评中介服务工作指南(试行)》要求,环评机构在确保环评文件编制质量的基础上,原则上应当执行以下编制时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编制时限分别为环评中介服务合同正式生效起60、30个工作日;对环评技术规范、导则规定需要开展不同季节环境现状监测的,环评机构应当向委托单位(建设单位)说明理由、提供依据,本着提高效率、节省时间的原则与委托单位(建设单位)协商确定后以环评中介服务合同约定的时限执行;对签订环评中介服务合同后因建设项目选址、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导致环评文件无法按期完成编制的,环评机构要主动与委托单位(建设单位)沟通,对后续工作、完成时限取得一致意见并按约定时限完成。
环评文件审查评估会后需进一步补充修改完善的,环评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修改并提交委托单位(建设单位)报送评估机构;确因补充修改内容复杂、难度大等而无法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的,环评机构要主动与委托单位(建设单位)沟通并对后续工作、完成时限取得一致意见后,由委托单位(建设单位)向评估机构、审批机关书面申请延期。根据法律法规和信息公开要求,环评文件编制过程中需要进行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公众参与工作程序的,其所需时限不计入上述环评文件编制时限内。
热点二:什么情况需重新报批环评?
解答:《环境影响评价法》明确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建设项目环境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已报批的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并报原批准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记者 阙杨娜 通讯员 许荣炎 林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