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小伙黄某试驾车辆时,不慎撞向车行玻璃幕墙,事故造成车辆及店面不同程度损失。双方由于赔偿问题存在较大分歧,车行将黄某告上法庭……昨日上午,晋江市法院1名法官、4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并让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事实审理。据悉,这是晋江市法院对人民陪审员参审改革作出的探索尝试,也是泉州市首起“大陪审”案件。
去年7月12日下午4时许,黄某在晋江经济开发区五里园区某车行试驾车辆时,由于操作失误,车辆撞向店面,造成车辆及车行店面受损。经晋江交警部门认定,黄某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发后,车行雇人对店面进行修复,花了11172元;车辆损失由保险公司另行理赔。此间,黄某已先赔偿车行2000元损失。
在昨日的庭审中,黄某认为,车行也应为此次事故负一定责任,店面受损修复费用11172元由他个人承担并不公平,而且这一价格也偏高。
那么,店面损失到底有多少?责任如何分摊?保险公司是否要为此次事故理赔?庭审焦点主要围绕上述三方面进行辩论。
庭审结束后,合议庭成员马上展开合议,4名陪审员就案件事实认定问题独立发表意见并进行表决。
最后,在人民陪审员参与调解后,双方达到调解协议:黄某赔偿车行5000元(扣除此前已垫付的2000元);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车行2000元。
此次庭审合议庭成员,不同于一般情况下的“2+1”组合(2名法官加1名人民陪审员),形成“1+4”的“大陪审”模式。
“让陪审员参与审案,并让其对案件事实部分表达观点,法官就法律部分进行审核。”晋江市法院交通法庭负责人洪涌表示,通过“大陪审”模式,让人民陪审员有更多话语权,参与对案件事实的判断,改变过去“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实现人民陪审员实质性的参审。
据介绍,今后,晋江市法院将建立陪审员资源库,并根据案件情况适时采用“大陪审”合议模式。(记者 胡志法 通讯员 林建新 尤燕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