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起案件将一个问题带到了公众的视野中——儿童色情。
《儿童权利公约》是1989年联合国为世界儿童专门制定的一部人权公约,2000年5月,联合国大会在《儿童权利公约》框架基础上通过了《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其中对儿童色情制品进行了明确的定义:“以任何方式表现儿童正在进行真实或模拟的直露的性活动或主要为取得性满足而以任何方式表现儿童身体的一部分的制品。”
“儿童色情的特点是以儿童为淫秽图片、音视频、文字等色情信息的表现载体或者鼓吹对象,其制作、复制、传播甚至浏览、持有等行为本身即包含着对儿童的性侵害及二次伤害,并会给一般儿童带来巨大的性受害风险,属于国际社会共同严厉谴责和打击的丑恶现象。”姚建龙说。
但是,我国法律缺少针对儿童色情的专门规定。
“尽管我国法律明确禁止色情信息的制作、传播、走私和贩卖,司法解释也有所涉及,但是立法层面还没有专门对儿童色情作出规定,没有对这些行为明确从重、从严处罚的规定。”姚建龙说。
适当公开有性侵前科者个人信息
在专家看来,无论是猥亵儿童还是儿童色情问题,都急需进行专门的立法。
现实中,像南京南站猥亵儿童事件被拍摄下来的情况少之又少。恰恰相反,由于猥亵案件具有隐蔽性,往往很难固定证据。
“在司法环节,未成年人被性侵案件的办理,要与成年人被性侵有所区分。很多时候,发现未成年人遭遇性侵时,已经过了很长时间,证据该如何提供?孩子被性侵后的描述算不算证据?这些问题,都需要在立法中进一步明确。”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少年儿童研究所所长童小军说。
“对于猥亵、性侵儿童犯罪的行为,应当作出单独的规定。例如,在取证时,应当明确规定,要在儿童没有压力的环境中获取被害人陈述,等等。证据与程序上的完善,既能保证猥亵儿童犯罪行为能够受到法律的严厉追究,同时又能避免受害人在司法过程中被二次伤害。”姚建龙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