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
很少见到警方“告诫书”
家暴取证难时间紧迫
据了解,在未实施《反家庭暴力法》之前,家庭暴力受害者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需要依附离婚、赡养等民事纠纷案件提出,且在送达后才生效。“反家暴法”实施后,家暴受害者可以独立申请保护令,而且保护令作出即生效,特别有利于及时保护受害者。
东城法院民六庭庭长赵庆介绍,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裁定,主要依据三类证据,即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告诫书以及申请人的医院诊断书(或伤残鉴定)。遇到紧急情况,法院应在24小时内签发保护令,有利于及时阻断家庭暴力,对于一般情况则在收到申请的72小时内作出裁定。此外还可出示证人证言、社会机构证明、加害人悔过保证书等。
自《反家庭暴力法》去年3月实施以来,东城法院共有25起涉及到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立案,其中裁定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20起,另有5起被驳回或当事人主动撤回。被驳回的主要原因是证据不足,如仅有单方陈述无法证明存在威胁、骚扰、跟踪等行为。
此类案件很多调查取证工作都是法官完成的。“我们拿到的往往只有当事人的申请或诊断书,因为当事人无法调取派出所的报警记录、笔录,需要法官自己去取证。”东城法院的王鹏法官介绍。在传唤当事人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拖延或拒绝出庭的情况,法官在短短72小时内要完成对当事人的谈话、调查,然后开庭并作出裁定,时间非常紧迫。
按照“反家暴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加害人出具的告诫书,是法院认定家暴事实的重要证据。但在实践中,法官很少见到警方出具的“家暴告诫书”,说明家暴告诫制度还未全面展开。
赵庆庭长说,如果短时间内很难判断被申请人是否打人或者殴打程度等,法官会根据申请人举证的情况作出判断。如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其正在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比如出示的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等,足以让法官内心确信其可能遭受家暴危险的,就可批准申请,以及时制止尚未发生的和可能再次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
释法
法律规定
保护令应该这样执行
执行是保护令能够产生实际效果的关键,如果执行不到位,保护令就会沦为一纸空文,无法起到保护家暴受害者的作用。人身安全保护令究竟应该如何执行?
赵庆庭长介绍,《反家庭暴力法》规定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原则上由法院负责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委会、村委会等应当协助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发出后,如果被申请人再次对申请人施暴,受害人可首先报警,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出警,控制被申请人并固定相应证据。
公安机关通知法院后,法院将对被申请人施暴的情形作出认定,对违反保护令的被申请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法院应当给予训诫,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15天以下的拘留处罚。
呼吁
法律应当明确
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虽然尚未发生被申请人违反保护令被处罚的案件,但王鹏法官认为,社会还需要加大对反家暴法的宣传力度,使保护令得到有力执行。他在办案过程中接触到的一些基层组织如街道、居委会,很多都不清楚“反家暴法”的规定,也不知道协助执行的职责是什么。
他曾办理过一起案件,女方是河北人,控诉自己经常遭到丈夫的殴打,在法院裁定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之后,按照规定给当事双方的居住地派出所、户籍地居委会及工作单位送达相应的法律文书,以取得上述单位的配合。
但女方所在的河北当地派出所和居委会收到法院发出的保护令协助执行通知书时,竟然予以拒收,通知书也被退回来。法院对此没有强制办法,唯一能做的是向对方单位发出司法建议书。
法学界对谁来执行保护令也有争议。去年7月召开的相关研讨会上,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陈敏曾发出呼吁,人身安全保护令应由公安机关执行。
基于试点工作和国外立法经验,陈敏表示人身安全保护令由法院执行存在很大困难。因为司法警察不具备公安警察的职能,法院没有24小时值班,而公安机关有着24小时出警的法定职责。因此法律应当明确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安全保护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