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往往是离婚一方以另一方剥夺孩子受教育权为理由要求变更抚养权,问题才暴露出来。”杨洁法官说:“如果说父母没有离婚,都愿意把孩子送到私塾,那这种侵权行为很难被发现。”这反映出保障孩子受教育权面临的一个尴尬:公权力、司法力量和社会力量难以介入。
尽管我国法律规定了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利益应当承担的民事及刑事责任,但未明确赋予特定机构具有专职的监护监督职责。
杨洁法官解释,这里面的原因有三点:一是孩子年龄小,没有提起诉讼的能力;二是在我国多以身份、血缘关系为基础确立的家庭监护关系中,作为第三方的个人或单位很难介入;三是当今社会人口流动量大,对于人户分离未成年人监管、保护存在盲区。
“法律只是告诉我们要把孩子送到学校,如果不送怎么办呢?也没有处罚措施,同时法律没有赋予一些社会力量以权力,所以它们也成为不了诉讼主体。”杨洁法官认为,如何保障孩子受教育权,可以借鉴今年3月份施行的《反家暴法》,“明确政府、社会组织、自治组织和学校等各方职责,形成一种干预制度,集全社会力量来保障孩子受到义务教育。”(吴青瑜插图 冯晨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