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成绩评定
1.成绩呈现。
考生各科成绩按等级赋分,起点赋分40分,满分100分,共分21个等级,每个等级分差为3分。
具体等级比例和赋分值:
2.等级划定。
以各科卷面得分为依据,按最接近的累计比例划定等级,其中第21等级比例不超过1%。物理选考科目保障数量确定为6.5万,当物理选考科目某次考试赋分人数少于6.5万时,以6.5万为基数从高到低进行等级赋分。当其他科目出现类似情况,参照物理办法建立并执行保障机制。
3.成绩使用。
符合高考报考条件的考生,在有效期内自主确定所选科目的一次成绩记入高考总成绩。
本办法自2017年秋季入学的高中学生开始施行,2020年1月进行首次考试。
本办法由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