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网7月16日讯 今年年内,厦门还将完成30个“农村幸福院”和6个“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昨日,海都记者获悉,厦门市民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厦门市农村幸福院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已印发执行。
农村幸福院是指为农村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就餐服务、日间休息、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综合性日间照料服务的公益性互助养老服务场所。根据《办法》,具有本村户籍、年满60周岁以上,生活能够自理或半自理的老年人,由本人或子女提出申请,经村(居)委会研究同意并签订协议书后,即可入院活动。
收费方面,农村幸福院可根据情况,对重点优抚对象、“五保”和“三无”老年人、革命“五老”人员、低保老年人和低收入家庭老年人,视情况提供无偿、低偿、有偿服务。对餐饮、洗浴等项目可适当按成本价收费,所收费用纳入幸福院运营经费,具体收费标准由村(居)委会提出方案,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研究确定。(海都记者 兰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