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厦门商报报道 男子买房已入住16年之久,如今却起了争议,卖家声称不曾卖房。16年前到底有没有达成房屋买卖协议?近日,思明区法院一审宣判了此案。
2011年6月份,周先生将王女士告上法庭。周先生诉称,早在1995年4月份,他与王女士达成协议,对方将位于西林西里的一套房子以13万元的价格出让给他。他于当天支付全部购房款,王女士也同时将房屋权证原件、身份证及房屋钥匙一同交给他。
周先生称,1995年以来,他一直实际居住在这套房子里,并对房屋进行了两次装修。可他要求王女士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对方一直拒绝,因此请求法庭判令王女士立即将房子的土地房屋权证过户给他。
为此,周先生也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收据,内容为“兹有王女士收到周先生13万元整(购房款)特立此据。”
对此,王女士辩称,双方之间不曾买卖房屋,周先生将借款收据解释为买卖合同,是图谋改变她合法的所有权证。
王女士辩称,在2000年8月以前,她没有任何私人所有权的房屋权证,哪有资格在1995年与周先生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周先生所提供的借钱收据,那是他借钱给她,用于购买政府提供的成本价保障房,其中括号是为加重说明只能用作购房款,不能改变其他用途。王女士还称,她交付房屋权证,那是作为债务抵押。
思明区法院认为,从常理及一般自然人的行为规则来看,收据的内容,应体现的是王女士收到购房款而出具的收款凭证。因为借款并不需要将产权证及身份证原件交与周先生,如将产权证作为抵押的话,也应办理抵押登记,双方却未办理抵押登记。而且,若为借款合同的话,王女士出具的应该是借条,字眼应该是欠原告13万元字样,而不是收到原告13万元字样。综上,法院认为双方所订立的是购房合同。
日前,思明区法院一审判令王女士将房屋的土地房屋权证过户给周先生。(记者陈光豪 通讯员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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