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网6月5日讯 今后在厦门,用人单位招聘应届毕业生,可享受社保补贴;企业招人,只要符合条件,补贴标准提高到300元/人;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期限最长可达8年。
日前,厦门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本市居民就业和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内容包括扩大补贴人群、提高补贴标准、延长补贴年限等多项“利好”。值得一提的是,为缓解厦门市技能人才短缺和企业用工困难,做好青年就业,《意见》增加了用人单位招用应届毕业生可给予社保补贴的新规。
《意见》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从1月1日至今产生的相关补贴与奖励,将按新政的标准补足。
亮点提要
1增加人群
增加了用人单位招用应届职业院校毕业生和应届高校毕业生给予社保补贴的新规
2延长期限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由最长不超过3年延长到最长不超过8年
3提高奖励
劳务协作奖励标准,由原来的100~200元/人提高到300元/人
4规范申请
劳务派遣企业自身不能申请各项补贴(助)和奖励资金,应由用工单位提出
【政策解读】
用人单位招用应届生可享社保补贴
解读:《意见》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应届职业院校毕业生和应届高校毕业生,且连续工作3个月以上、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享社保补贴。
补贴条件:应届毕业生按照两类户籍不同,社保补贴不同。对厦门市户籍的,按用人单位以厦门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应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之和,给予补贴;对非厦门市户籍的,按用人单位以外来人员缴费标准应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之和,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均不超过12个月。
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最长可达8年
解读:新政对厦门市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的享受期限,由原来最长不超过3年延长到现在最长不超过8年。补贴标准不变。
补贴条件:在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超过5年(指男性不满55周岁、女性工人不满45周岁、女性干部不满50周岁)之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在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指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工人年满45周岁、女性干部年满50周岁)起,不论此前是否已享受社保补贴,只要有在用人单位就业或从事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保,均可申请,但最长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企业按条件招人一次性奖300元/人
解读:劳务协作奖励标准原来实行的是,按6种引工渠道,分别给予企业、院校、员工、中介机构等100~200元/人的奖励。新规将奖励标准提高,并要求直接奖励给企业。
即不分引工渠道、用人单位只要招用厦门市新增劳动力、失业人员或引进初次来厦务工人员,且连续工作3个月以上、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均按300元/人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奖励。
劳务派遣企业本身不能申请各项补贴
解读:应由用工单位提出申请,相关资金拨付到用人单位。即派遣人员符合条件享受的各项补贴(助)和奖励资金,由用工单位按其地方税收缴交关系分别向相应的市、区就业中心或其他相关机构申请,由市、区就业中心或其他相关机构将补贴资金转入用工单位银行账户。
“用人单位”不包括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各类企业(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不一致的企业,如劳务派遣公司、人才服务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咨询、顾问公司等)。(本网记者 陈志坚 通讯员 胡晓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