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占用、谁修复,厦门出台海岸线保护“硬规定”。日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发《厦门市自然岸线占补平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建立健全自然岸线占补平衡制度,推进海岸线整治修复实现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
《办法》明确,自然岸线是指由海陆相互作用形成的原生岸线(包括砂质岸线、淤泥质岸线、基岩岸线、生物岸线)以及经修复后具有自然海岸形态特征和生态功能的生态恢复岸线。
所谓“自然岸线占补平衡”,是指因项目建设需要,导致自然岸线原有形态或生态功能发生变化、自然岸线变为人工岸线的,需通过整治修复等措施补充一定长度或生态价值相当的生态恢复岸线,实现自然岸线占用与修复有效平衡。
在本市管辖海域内申请用海用岛涉及占用自然岸线的建设项目,除国家和省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均须落实自然岸线占补平衡。具体占补方式有三种:原址修复,优先选择在原址开展整治修复补偿;异地修复,不具备原址修复条件的,可在项目所在区行政区域内进行异地整治修复补偿;指标交易,项目所在区行政区域内确实无法完成整治修复的,可通过自然岸线指标交易完成补偿。
《办法》的一大亮点是将占补比例与各区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挂钩——项目占用所在区的自然岸线比例不低于本区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时,按照不低于1:1的长度比例进行占补或指标交易补偿;项目占用所在区的自然岸线比例低于本区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时,按照不低于1:1.5的长度比例进行占补或指标交易补偿。
“分区精准管控有助于因地制宜推进岸线保护。”市资源规划局介绍,根据2025年厦门市各区岸线统计数据,各区自然岸线保有率差异显著。
针对修复工程,《办法》提出一系列具体要求。比如,项目占用不同类型自然岸线的,原则上优先修复同等类型的岸线。确实难以实现同类型修复的,修复形成的岸线生态价值不得低于所占用岸线的生态价值;海岸线整治修复工程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并在占用自然岸线的建设项目竣工前完成岸线占补平衡。因项目主体工程施工期较短或整治修复工程施工期具有季节要求等特殊情况无法同步实施完成的,经原用海审批主体研究通过后,可适当延长,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等。
《办法》建立严格的约束机制。对自然岸线保有率不达标的区,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项目限批,暂停受理和审批该区域新增占用自然岸线的用海项目。同时,鼓励公众参与自然岸线保护和占补平衡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占用自然岸线、破坏自然岸线生态环境等行为进行举报。
(厦门日报记者 袁舒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