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一纸裁定从厦门中院发出:认可香港特别行政区启动的对某环保科技集团公司的债权人自动清盘程序及清盘人身份。这是福建省首例涉港跨境破产协作案件。自此,香港清盘人有权作为该集团代表,在内地开展破产清算工作。
这家在香港注册的环保科技集团公司,在厦门设有三家全资子公司。集团在香港进入清盘程序后,香港高等法院委任清盘人并签发《司法协助请求函》,请求厦门中院予以认可和协助。厦门中院依据最高法试点意见,从清盘程序合法性、主要利益中心、内地财产所在地等方面综合审查后作出上述裁定。去年6月,厦门中院又审结全省首例跨境破产和解案件,推动跨境破产纠纷实质化解。
从“纸上规则”到“落地裁判”,背后是厦门中院历时数年搭建的一整套跨境破产协作体系。2021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上海、厦门、深圳三地法院开展认可和协助香港破产程序试点工作。试点以来,厦门中院从制度、机制、技术三个维度系统推进改革,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跨境破产协作“厦门方案”。
规则先行,是这项改革的重要基础。厦门中院发布涉港跨境破产司法协作指引,从认可和协助程序、协助申请提交路径和方式、破产重大事项处理等方面细化操作规程,并同步发布司法协助文书样式,推动跨境破产协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与此同时,厦门中院推动成立跨部门破产事务协同平台,强化府院协同,围绕管理人履职、财产接管处置、涉税事务办理、企业信用修复等难点问题形成协同处置合力。
数字赋能也让跨境协作更加便利。厦门中院打造跨境破产司法互联网协助平台,开辟涉港跨境破产协助线上申请通道,推动申请、审查、协助等事项网上办理,进一步降低跨境破产事务办理成本。
“涉港跨境破产司法协作,不只是个案办理方式的创新,更是服务高水平开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探索。”厦门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厦门法院将持续完善跨境破产协作机制,推动跨境破产案件办理更加规范、高效、便利,为跨境投资经营提供更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司法保障。
(厦门日报记者 张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