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联合召开新闻通气会,全面解读将于11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完善优化落户条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介绍办理流程。
落户条件进一步放宽
根据新政,在岛外区域租房并办理住房租赁备案、居住登记满半年,且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个月的人员,可直接申请在居住地所在区落户;同时,岛外就业落户条件同步放宽:连续缴纳社保满半年、居住登记满半年即可申请落户就业地所在区。
对于岛内思明区、湖里区,新政新增“就业人员租房落户”渠道。申请人在岛内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且办理住房租赁备案并居住登记满2年,即可在就业地所在区落户。
新政明确,符合条件的人员需按“单位集体户—就业地社区公共户—居住地社区公共户”的顺序申请落户。无房人员需优先落户单位集体户,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服务升级流程更高效
为确保政策顺利落地,市公安局已提前部署,统一窗口受理标准,并推出多项便民举措。群众申请落户不受拟落户地限制,可在全市50个派出所和6个区级政务服务中心公安户籍窗口“就近通办”;此外,每周六提供错时服务,方便上班族办理业务。
在办理流程上,申请人须先通过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厦门市人社局端口申请审核,审核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人社部门将信息推送至公安窗口;若涉及租房落户,须通过厦门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系统、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或“闽政通”App完成备案,并打印备案证明;最后,申请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租赁备案证明,按需),到公安户籍窗口或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申请,审核通过后即可办理落户。
新政相关办事指南、程序已在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厦门市政府门户网站及“i厦门”网站发布,群众也可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获取政策解读与办理指引。(海西晨报记者张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