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干员工享受
个税补贴住房保障等政策
《意见》指出,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包括合并计税的企业)年个人所得税缴纳达到4万元(含)以上的员工,可按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其中:年个人所得税缴纳达到8万元(含)以上的员工,8万元(含)以内的部分奖励比例50%,8万元(不含)至25万元(含)的部分奖励比例75%,25万元(不含)以上的部分奖励比例100%。
按年个人所得税缴纳4万元(含)以上、8万元(不含)以下员工数的35%确定名额,在名额内由企业自主确定对企业生产经营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名单,对名单内的员工,按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领取补贴时必须仍为该总部企业或成长型企业的在职员工,补贴期限不超过5年。
经认定为“三高”企业的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支持其合并计税的企业一并享受骨干员工住房保障政策,并积极为企业骨干员工子女就学提供优质服务,为企业外籍人员提供出入境便利化服务。
保障总部企业空间载体
连续3年给予租金补助
《意见》指出,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3年给予租金补助,第1年补助年度租金的30%,第2年补助年度租金的20%,第3年补助年度租金的10%,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600万元。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的5%给予补助,分5年支付,每年支付20%,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所购办公用房的前3年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全额奖励,并为企业符合条件的骨干员工配售一定数量的保障性商品房。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单独或联合(不包含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超过2家)申请总部用地建设办公用房。
(1)申请岛内总部用地的,申请企业或其母公司应为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服务业500强、央企、国内行业领先企业(上年度营收不低于100亿元)或国内行业十强企业;申请岛外用地的,申请企业或其母公司应为国内行业领先企业,且上年度营收:建筑业企业不低于50亿元,厦门市鼓励发展的千亿产业链(群)企业不低于10亿元(其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不低于5亿元),其他类型企业不低于30亿元。
(2)申请企业承诺在竞得土地后最迟第3年起不少于10年,每年实际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不低于8000万元(岛外不低于2000万元);联合竞地的纳税承诺合并计算。
(3)符合第(2)项要求的,可申请通过招拍挂取得计容建筑面积不超过5万平方米(岛外为3万平方米)的总部用地;纳税承诺超过第(2)项限额的,每增加800万元,可申请增加5000平方米(岛外为1200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
(4)合并计税范围按《意见》第2条第(3)项计算,但不含企业在本市开发房地产、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税收,以及其他纳税承诺地块产生的税收。
(5)总部项目地价可按该地块市场评估价的85%确定出让底价,不低于基准地价。
(6)申请企业承诺取得房屋产权之日起十年内自持比例不得低于70%,不得改变用途;另外30%在达到商业办公库存去化周期相关要求后方可销售。
优化金融资本环境
打造全周期服务体系
《意见》指出,对获得能级提升奖励和品牌升级奖励的总部企业,享受奖励的当年度年末流动资金贷款余额比上一年度年末增加的,可对其当年度新增的流动资金银行贷款利息给予30%补贴,单个企业贴息不超过300万元。
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首发上市融资的,按厦门市相应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在境内外主要证券市场成功发行债券用于生产投资的,按照发行金额的0.5%给予奖励,单户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打造全生命周期服务体系,大力引进高能级专业服务机构,尤其支持第三方专业机构为厦门重点招商企业、本地总部企业和成长型企业提供与国际接轨的高端服务。提供“一站式”政府服务,并优化财税相关服务。(厦门日报记者 李晓平 林露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