跑单,在二手房市场上屡见不鲜,而购房者的跑单招数也是层出不穷。最近,法院频频受理跑单官司,记者总结了其中的三种典型案例。
这些“典型招数”令中介防不胜防。那么,跑单者是如何出招的,而房产中介又该如何应对这些跑单花招呢?
据思明区法院统计,2011年第一季度,该院受理的房屋中介纠纷案件数量持续上升,同比2010年增多了111.1%。而其中的跑单官司,中介即使起诉到法院,也是输多赢少。
案例1 签购房委托书故意用“化名”
看房时,俞女士化名“余抒凡”,与中介签订“购房委托书”;看房后,俞女士很满意,但她绕开中介与原房主签约购买了房产。
为此,她省下了一笔中介费,也因此被中介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思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故意签非本人姓名来跑单,如何证明“余抒凡”是俞女士本人所签?为此,中介公司向法院申请了司法鉴定。
2011年5月12日,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报告显示:《房产求购委托书》上“余抒凡”的签名笔迹与所提供的样本上俞女士书写的笔迹是同一人所写。
不过,结局令中介“意外”。虽然司法鉴定结论证实了俞女士即“余抒凡”,但是,看似胜券在握的中介公司却还是败诉了。
法官点评:
为什么已经证明俞女士确实签了 《求购委托书》,中介还是败诉了?对此,思明区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原告中介公司提交的证据,中介与俞女士确实签订了《房产求购委托书》。但是,《委托书》只是俞女士委托购买房产及中介带其看房的记录,并不能证明中介公司已经提供了中介服务、促成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
因此,原告中介公司虽然提供了一定的中介服务,但并未最终促成俞女士与房东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所以,原告要求俞女士支付中介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判决驳回了中介的诉讼请求。
案例2 看房后找另一家中介购买
先由中介甲带去看房产,看中后,再去找中介乙来签约。这样,不用付给第一家中介佣金,只需给第二家中介一笔小额的 “操作费”,就能省下一大笔钱。
购房者何先生就是这样省下了13125元中介费。不过,日前他也因此被中介甲告上法庭索要中介费。
2009年9月12日,何先生与中介甲签订了《看房书》,约定中介费为买卖合同总价的2.5%。看房后,何先生先是表示要购买,还约定卖方实收价115万元整。按照这个成交价的2.5%,何先生需要付中介费28750元。
但是,后来何先生省下了这笔中介费。不知道是何原因,何先生没有通过该中介与业主成交,而是在9月14日找到中介乙做居间人,与业主签订了《房产买卖协议》,并给了中介乙15000元中介费。
中介甲在法庭上指出,《看房书》记载了如下条款:经我公司介绍上述房产后,委托人无论通过何种途径与业主成交,或介绍他人与业主成交,均视为我公司介绍,支付中介佣金。
但是,近日,思明区法院判决认为,该《看房书》规定的是格式条款,应认定为无效。所以,结果还是中介输掉了官司。
法官点评:
法官认为,中介甲在《看房书》规定客户经过其介绍看过房产后,客户无论通过何种途径与卖方成交,或介绍他人与卖方成交,均视为中介甲介绍成交,应支付相应中介佣金,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
该格式条款虽非完全免除其提供中介服务的义务,但在客观上将其居间行为与是否促成合同的最终成立相剥离,由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乙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因此这一霸王条款无效。
案例3 先退诚意金再与房东成交
签完购房意向书后22天,中介仍未能促成交易,只得将诚意金退还。不料购房者李女士私下找到房东,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成功逃掉中介费。
2010年4月27日,李女士在中介带领下,看中了内厝沃一套房产并决定购买,与中介签订了《购买意向书》并支付了5000元诚意保证金,约定中介在7天内为李女士谈妥以9615元/㎡的价格买到该房屋,否则应全额退还保证金。
三个星期过后,中介却仍未谈成,只得将诚意金退还。不料后来,中介欲介绍他人看房时却发现,李女士与房东的委托代理人,于当年6月12日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索要中介费无果后,中介便诉诸法律。
近日,法院判决认为,中介未最终促成交易,因此不能要求支付中介费。
法官点评:
法官认为,中介在《购买意向书》的委托洽谈期限内,未能谈妥价格、促成双方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后来中介退还李女士诚意保证金,即表明中介以其实际行为表示无法达到被告的出价要求。
既然原告并未最终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要求购房者支付中介费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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