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
《看房书》条款不合情理,无效
思明区法院法官林鸿:当前中介纠纷高发的态势,一方面反映了房产中介行业欠缺规范,另一方面也是社会诚信缺失的一个表现。建议房产交易各方提高证据意识,对重要的约定和承诺都形成书面材料并纳入中介合同。
而判断房产中介是否有权要求中介费,关键在于该中介是否成功促成买卖双方签订房产买卖协议。从实际情况来看,中介首先应取得原房屋产权人的售房委托,其次应帮助买卖双方签订《房产买卖协议》并约定中介条款。
需要指出的是,在《看房书》中,“看房者在经房产中介介绍上述房产后,无论通过何种途径与卖方成交,或介绍他人与卖方成交,均视为原告介绍成交,应按佣金的约定支付中介佣金,并赔偿原告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用及律师费等”的约定属于房产中介单方制作的格式条款。
该条款虽非完全免除其提供中介服务的义务,但在客观上将其居间行为与是否促成合同的最终成立相剥离,即只要客户经由其介绍实地看了一次房后,客户与房主的一切交易行为均视为其居间的结果,就需要向其支付中介费,这显然不合情理,根据合同法应认定为无效条款。
专家说法
“跑单”加大买房人交易风险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健雄:应当说“跑单”、“跳单”是一种违约责任,因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买房人越过中介私下交易的行为,不仅有违诚信原则,更是违约行为。同时也加大了交易的风险,由于跳过了中介,一旦房产交易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买卖双方就不得不直接面对繁琐的维权事务。不然中介至少还得承担一部分责任。由于现在房产中介公司所提供的服务范围,已远远超过了单纯提供缔约机会的居间,呈现更多的经纪色彩。因此,房产中介合同必须十分规范,要明确每一项服务所涉及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应规范中介机构和买卖双方的诚信意识,采取相应的措施以防范合同违约,比如,建立房产中介行业保证金制度和责任保险制度,切实按照2011年4月1日起实施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执行。要推行统一的房屋居间合同范本并加强监管,房产中介机构要加强证据意识,运用公证手段,从而减少因合同条款不规范引发的纠纷。
延伸调查
无房东委托书成中介“软肋”
据了解,为了预防跑单,带客户看房时,房产中介通常会要求购房者在其制作的《看房书》上签字确认,房产中介一旦发现其推荐的房屋被交易,并且买方曾经签过自己的看房书,无论是买卖双方自行交易,或者买方通过其他中介成交,均会向买方索要全额中介费,索要不成便诉至法院。
但是,中介的“软肋”就在于只有购房者一方的《看房书》,没有房东的《委托书》。
一家房产中介的店长介绍说,在目前的厦门房产中介市场,只有5%左右的房主在委托中介卖房时愿意与中介公司签订 《卖房委托书》,大部分的情况是房主打个电话就将房子委托给中介出售。
即房主普遍采取口头委托形式,因很多房产投资者为了尽早脱手,通常选择 “一房多售”,即将一套房产委托给多家房产中介出售,哪家成交算哪家。这种口头委托,为日后的售房委托权利认定埋下了隐患,也为客户“跑单”创造了机会。
思明法院就曾受理过一房产中介公司凭一纸《看房书》连告13位“跑单”客户的系列案件,但是,这些官司中介也是输多赢少。
据统计,房产中介作为原告的案件已占了法院中介合同纠纷的主体,个别案件中甚至出现中介半夜电话恐吓和骚扰购房者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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