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灵秀的一对邻居却因一棵大榕树对簿公堂,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据悉,家住灵秀的李某与蔡某是邻居关系,蔡某的房屋位于李某房屋后方不远处。蔡某房前土地上自然生长的一棵榕树已威胁到李某房屋的安全,李某多次联系蔡某,要求其将榕树移除。蔡某一直不予理睬。随着榕树不断长大,李某认为榕树已严重危害其房屋的居住、使用等权利,并对其房屋的地基、墙体、门窗等造成严重损坏。李某及家人欲将榕树移栽他处,却遭到蔡某阻止。双方因这棵榕树争执多年,经村委会、派出所调解均未果,李某遂诉至石狮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蔡某清除栽种在李某屋后的榕树树根,并承担李某修复房屋的费用。
审理中,李某提出鉴定评估申请,即对李某房屋何处的损坏是由榕树所造成的进行鉴定;对案涉房屋因榕树所造成损坏的房屋修复费用进行评估。经鉴定评估,李某房屋因榕树所造成损坏的房屋修复费用为44875元。对此,蔡某辩称,该榕树并非其栽种而是自然生长的,且其已将榕树砍掉。
石狮法院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一方因过错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蔡某对自然生长在其居住管理使用房屋的土地上的榕树负有管理义务,但其任由榕树自然生长多年进而导致李某的房屋受到榕树的损坏,蔡某对此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虽蔡某已将榕树树冠锯掉,只剩小部分树干、树根,但根据榕树的生长特性,该树桩的存在仍然会对案涉房屋造成一定的威胁,蔡某作为管理者负有清除榕树树根的义务。
据此,石狮法院判决蔡某应赔偿李某房屋修复费用44875元,同时应清除其房屋屋后的榕树树根。判决后,蔡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记者郑秋玉通讯员苏丽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