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永宁镇一村民常某因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被民警查获,依法处以行政罚款。
11月26日,永宁派出所社区民警结合“一标三实”深入辖区开展出租屋清查工作时发现,永宁镇沙美后店区一出租房屋房主常某,将房屋出租给银某居住期间,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银某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信息,且未向公安机关申报,被民警当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等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常某处以行政罚款。
公安机关强调,有效维护辖区治安秩序,掌握流动人口暂住和基本信息,公安机关将加大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清查力度,严格查处出租房屋对承租人不按照规定登记、备案的行为,请房屋出租人提高法律意识,尽快将承租人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备案。(记者杨德华通讯员谢少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