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电动车自燃,找商家索赔,对方称已过保险期限,不给予赔偿。”日前,消费者蔡先生向凤里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投诉称,2018年4月,他在市区群英南路某品牌摩托车店购买了一辆电动车,上个月,电动车突然自动着火,还烧着旁边一辆小轿车。
接到蔡先生的投诉后,凤里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立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过协调,该品牌摩托车的厂家表示,愿意给蔡先生更换一部新的电动车。
据了解,事发时,因消费者没有拨打“119”消防部门介入,故无法判断车辆自燃的主要原因,而且车辆保险为一年,期限已过,故商家不给予赔偿。至于电动车烧到小轿车一事,保险方称,主因是电动车引起,不给予报保险。因此,此次小轿车共维修5700元,要蔡先生自己全额赔偿。经凤里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调解,商家表示同意支付750元给消费者,双方对此调解表示满意。
在此也提醒广大车主,凡是机动车都要购买交强险方可上路,还要特别注意保险期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车辆自燃并不属于交通事故,除非车主有购买自燃险,保险公司将根据车辆损坏的程度进行相应的赔偿。此外,当你发现车辆自燃之后一定要冷静处理,及时拨打救援电话,这样才能减少损失,且平时需要做好相应的保养,避免出现这种情况。(记者郑秋玉通讯员王金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