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卫计委、省财政厅、省医保办联合发出《关于做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工作衔接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实施期限截至2017年9月30日(按分娩日期计算),2017年9月30日以后,不再执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医疗费用财政补助政策。市卫计局提醒,符合条件的农村孕产妇,要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住院分娩补助。
记者从通知中了解到,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36号)、《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1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7〕20号)和《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下达2017年重大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社〔2017〕72号)要求,符合条件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不再实行财政补助。为做好相关工作衔接,上述三部门发出通知。
通知要求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医保部门,要认真核实本地区实际补助人数,与当地财政部门按标准做好项目结算。各地要按照《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全面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统一城乡居民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待遇,将参保居民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合理确定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水平。
通知还要求各地高度重视,做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与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衔接。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及时总结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经验,配合医保部门做好住院分娩相关报销标准、支付范围等政策制订;各级医保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住院分娩医疗费用报销水平,确保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真正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政策调整前后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报销水平不降低。
通知特别提醒符合条件的农村孕产妇,要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住院分娩补助,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如有不清楚的地方,可向卫计部门了解咨询。 (记者 许长财 通讯员 施腾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