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石狮市河长制办公室印发实施《石狮市河长制工作会议制度(试行)》《石狮市河长制工作督察、督查和巡查制度(试行)》和《石狮市河长制信息报送制度(试行)》等三项工作制度,进一步加强河流管理和治理,从根本上维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确保“河长制”落到实处。值得关注的是,我市河道巡查主要任务剑指18项问题。
根据我市试行的河长制工作督察、督查和巡查制度,市总督察和市级河长不定期开展督察活动;市级流域河长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督查活动;市河长办每两月至少开展一次督查、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巡查,定期通报河道管理保护情况,可视情况加密督察、督查和巡查频次。河道巡查主要任务为及时发现和报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的、未经同意擅自进行的、可能引发水体污染的18项巡查内容,除河道保洁、河底淤积、水体异常、河长制公示、倾倒渣土废弃物、取水排水等之外,还将排污口、雨污分离、违章搭建、阻碍行洪、破坏生态植被等纳入巡查内容。
同时,河道巡查实行登记和报告制度。若在巡查中发现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及时报告市级河长、市级流域河长,报告内容包括巡查人员组成、巡查时间、巡查范围、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的措施或建议等。对巡查发现的保洁、企业偷排漏排、水质污染等问题,要按照部门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分门别类及时告知相关责任部门妥善处理。遇到突发事件(如较严重水污染突发事件等),首先要制止事态的发展,并迅速向有关部门及领导报告。
另悉,对在河道巡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巡查人员,给予表彰或奖励;对于巡查中发现对污染水体行为不能及时发现、报告或隐瞒不报的,上级的巡查指令未能及时组织安排落实或拒绝组织安排落实的,污染水体行为不能及时处理而出现当月辖区河道水质严重变差的,发现问题不作为,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将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有关责任人及主管领导通报批评或政纪处分。
此外,河长制工作会议制度、河长制信息报送制度,也分别就相关内容事项作了明确与规定。(记者 林恩炳 实习生 邱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