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两部门印发《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于4月1日取消或停征,其中包括收养登记费和婚姻登记费等。记者昨日从市委社会工作部(民政局)获悉,自4月1日起,石狮同步停征收养登记费,而石狮的婚姻登记费早于2014年8月份停征。
市婚姻登记窗口相关负责人指出,停征收养登记费意味着以后在窗口办理收养登记时,将不再缴纳收养登记费250元和解除收养关系100元的费用。此外,凡在石狮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一律免收婚姻登记费,婚姻登记费包括结婚登记工本费9元及离婚登记工本费8元。
(记者林富榕通讯员庄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