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按照《石狮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1、市供水公司统一供水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水务处委托供水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污水处理费。2、抽取地下水或从河、池、塘等取水为自备水的单位,由市水务处逐月收取污水处理费。3、自备水单位未在银行开户的,应自收到征收污水处理费通知单10日内,按时到水务处缴纳污水处理费。4、企业缴纳的污水处理费列入生产经营成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的污水处理费列入行政事业费。
污水处理费征收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由水务处向市财政局领取,使用专用票据进行征收时,应加盖“石狮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专用章”。由供水公司代征的,可凭银行的缴款单到指定地点开具财政统一票据。在供水区的用户,污水处理费如已委托供水部门代收的,已取得《排水许可证》的用户,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再征收与污水处理有关的费用;非委托供水部门征收的自备水单位以收费人员上门收取方法征收。缴费时间:每月的1—15日应缴纳上月的污水处理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缴污水处理费,逾期缴费的加增1‰的滞纳金。逾期一个月以上的,由供水部门停止供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