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按照《石狮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我市自来水分为民用水、特种行业用水和其他行业用水三大类,其中,民用水和其他行业用水中的“工民混用”、“商民混用”的污水处理费按居民用水价格执行,即按用水量0.95元/吨征收;特种行业用水和其他行业用水中的“工业专用”、“商业专用”、“酒店餐饮”、“临时用水”的污水处理费按非居民用水价格执行,即按用水量1.4元/吨征收。大、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敬老院、福利院等社会公共福利机构取得《排水许可证》的污水处理费按规定标准的50%计征。企业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并安装有污染自动监控系统或者实施污染物排放浓度在线监测的,经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共同核定,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一级或二级标准的,污水处理费按规定标准的50%计征。自备水的用户安装水表的,按水表数据计算用水量;未安装水表的,按水泵设备能力与抽水时间计算用水量;无运行记录的,按连续抽水时间计算用水量,并于每月25日前向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部门如实申报上月污水排放量,经核定后,按核定的污水排放量缴纳污水处理费。对处于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民政对象,享受免收水费的部分,同时免征污水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