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石狮民办高校教师能否申请新市民积分?
答:根据2015年《石狮市新市民积分管理暂行规定》,在我市民办高校就业的新市民按照《石狮市民办高校人才积分管理办法(试行)》执行。《石狮市民办高校人才积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适用对象为在我市民办高校工作,有固定住所,无犯罪行为,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并持有我市公安部门核发并在有效期内的《福建省泉州市居住证》的或实施石狮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后,户口新迁入石狮且从未取得石狮户籍的教职员工。
问:申请人原石狮本地户籍,因个人原因户口迁为香港籍,能否参加新市民积分?
答:根据《石狮市新市民积分管理暂行规定》,持有《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且从未取得石狮户籍的台湾居民、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属于“石狮市新市民”,新市民在我市各类非公单位或组织稳定就业,有固定住所,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犯罪行为,经本人申请,纳入我市新市民积分管理。
问:申请人经营一间食杂店并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否可参加新市民积分?
答:根据《石狮市新市民积分管理暂行规定》,新市民在我市各类非公单位或组织稳定就业可纳入新市民积分管理,个体工商户雇主和雇员均可参加新市民积分。
(记者 周进文 通讯员 黄燕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