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标电动车大军过温陵路九一街口的情景
闽南网6月8日讯 7月1日起,泉州中心市区将实行电动自行车报牌管理。今日之前购买的超标车,可在7月1日至10月15日间申报临时牌证,超期将不予以登记,临时牌证的使用期限3年,即截至2016年6月30日。合标车可到公安派出所指定的地点报牌,车牌使用期限尚无时间限制。
昨日,泉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强中心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下称《通告》),对合标车采取“目录管理、注册登记、带牌销售、规范运行”的管理方式,对超标车采取“限时登记上牌、临时过渡”的管理方式,合标车报绿牌,超标车报黄牌。
——登记范围——
合标车和已购买的超标车
《通告》所称的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它的国家标准为: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最高时速不大于20公里、整车质量(重量)不大于40公斤、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不大于240瓦。
符合国标的电动自行车为合标电动自行车(简称“合标车”),不符合国标的为超标电动自行车(简称“超标车”)。
据介绍,《通告》发布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于7月1日起至10月15日期间申请注册登记。《通告》发布前购买的合标车可以登记,但今日起购买的超标车,则一律不予以登记。
——登记方式——
合标车发永久绿牌
超标车发3年黄牌
由公安派出所为能够提供合法证明的合标车核发行驶证和号牌、超标车核发临时行驶证和临时号牌。7月1日至10月15日期间未登记及之后购买的合标车,可到居住地交巡警大队办理登记上牌手续。
泉州市交巡警支队车管大队教导员王培欣介绍,合标车的车牌是绿色的,属于永久车牌;超标车的车牌是黄色的,属于过渡车牌,使用期限截止时间为2016年6月30日。
据介绍,车牌的模式为,辖区名+车牌号,如鲤城区的车牌开头有“泉州鲤城”的字样,后面为车牌号。允许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可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指定的地点办理登记上牌手续。合标车及超标车都必须携带所有人身份证明、购车发票、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处罚准则——
10月16日起无牌车市区禁行
《通告》称,取得牌证的电动自行车,允许上中心市区道路行驶。10月16日起,无牌无证电动自行车、未取得临时牌证的超标车不得在中心市区道路行驶。
同时,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虚开、倒开电动自行车销售发票,不得在电动自行车销售发票日期上弄虚作假,违反规定的,将依法查处。
——管理方案——
工商:超标车将责令停止销售
泉州市工商局将制定《泉州中心市区电动自行车销售市场整治工作方案》、《泉州中心市区电动自行车销售备案制度》等,对电动自行车销售商进行排查摸底、登记造册和销售主体资格审查,督促销售商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封存、清退,依法对无照经营的销售商进行查处取缔。
同时,对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要求的电动自行车销售商,按照《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停止销售,并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销售未列入“电动自行车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实施监督管理,督促销售商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目录登记。
质监:制定目录及管理方案
泉州市质监局将制定并公布《泉州中心市区电动自行车目录登记管理实施方案》,向生产和销售电动自行车的单位和个人宣传申报“泉州中心市区电动自行车销售上牌登记目录”(下称“电动自行车目录”)的具体办法,会同工商、公安部门编制电动自行车目录,并对外公布。
公安:制定登记实施方案
泉州市公安局将制定《泉州中心市区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泉州中心市区电动自行车登记实施方案》。对《通告》发布前在用的电动自行车,用4个月时间进行登记上牌。对取得临时牌证的超标车实行过渡管理,结合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行动”工作,严查严处无牌无证电动自行车在中心市区上道路行驶。
另外,电动自行车牌、证工本费收费标准,将由泉州市物价局负责制定审批,并向社会公布。泉州市国税局将监管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开具发票行为,必须依法如实开具机打普通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延伸解读——
摩托车退出市区
电动车开始报牌
7月1日起,中心市区16000多部摩托车全部报废,摩托车逐渐淡出市区道路,电动自行车已经成为市民的主要代步工具之一。
泉州市交巡警支队有关人士介绍,目前在中心市区道路上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大部分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此类车在刹车、车速等技术性能方面存在较多问题,且驾驶人大多未经安全驾驶培训,驾驶操作技术不规范。
逆向行驶、闯红灯、随意变道、超座搭乘、争道抢行等常见交通违法行为,既扰乱了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又成为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一大隐患,与电动车相关的交通事故频发,而由于电动车无牌无证,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现象屡见不鲜。
此外,泉州中心市区还出现一部分超标电动车从事非法营运的现象,严重扰乱交通秩序,对正常的公共交通运输市场带来巨大冲击。
超标车属机动车
应走机动车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合标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应按非机动车管理。而国家相关法规,还有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关于电动车、燃油助力车等车辆属性问题的批复》(闽交警法〔2008〕2号)精神,超标电动自行车应界定为机动车,按机动车管理。
也就是说,10月16日起,超标车为机动车,走机动车道,戴安全头盔,有牌有证才能上路。泉州市交巡警支队有关人士还介绍,16岁以下中学生不能驾驶电动车,包括合标车和超标车,16岁以上才能驾驶电动车。
此外,合标车属于非机动车,国家对非机动车暂时没有强制报废的规定,因此,取得牌证的合标车在使用期限上尚无时间限制。
□征集令
《通告》发布后,有关电动自行车报牌以及相关问题,泉州市交巡警支队宣传科表示,近日将进行解答。市民可以拨打海都热线通968111或通过微博@“海峡都市报闽南版”提出问题,记者将请交警部门予以解答。(本网记者 尤燕姿 陈晓婷 黄谨 谢杨 通讯员 邱文峰 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