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老陈在离职后不久被鉴定为职业病,劳动仲裁后裁定用人单位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该公司却以员工已经离职为由拒绝赔偿。
近日,南安法院依法判决用人单位应支付老陈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17万余元。
患病时间惹争议
老陈自2020年3月至2021年3月在南安某建材有限公司从事榨泥工作。2021年11月,泉州市疾控中心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确认老陈的职业病诊断结论为职业性硅肺一期。
2022年8月,老陈的该职业病经南安市人社局认定为工伤;2022年11月经泉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鉴定为硅肺一期,轻度肺功能损害,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伤残)六级。
2023年4月,老陈就该职业病工伤向南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南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决,该公司要向老陈支付医疗费和工伤保险待遇共计45万余元。不过,该公司不认可裁决结果,将老陈起诉至南安法院。
上述公司认为,老陈所患的硅肺是指由于大量吸入二氧化硅导致的一种常见的尘肺类型,发病时间一般是开始接尘后的5至10年,而老陈在该公司工作之前就有多年的职业病接触史,且在该公司实际工作时间不足一年,显然是在其他单位工作期间形成的。因此,关于老陈的硅肺职业病工伤损失及工伤待遇赔偿,不应当全部由该公司承担,其他用人单位也应该承担部分赔偿。
而老陈认为,他在该公司工作前虽然从事过烧塔的建材工作,但是身体都很健康,并未患过相关的职业病。2020年3月,老陈到该公司从事榨泥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成立。2021年3月,该公司无故将老陈辞退,现因身体患有疾病至今未工作。自己系在该公司工作时才患有职业性硅肺疾病,相应的赔偿应由该公司进行支付。
职业健康检查不能忘
南安法院经审理后查明,老陈所患职业病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该工伤已依法发生法律效力,且老陈经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伤残)六级,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依法均可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老陈依法享有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且南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老陈停工留薪期按11个月计算,老陈并未提出异议。
同时,对该公司的诉讼请求,南安法院部分予以支持。南安法院依法判决该公司应支付老陈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17万余元。至于南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该公司应一次性支付给老陈医疗费因该裁决内容为终局裁决,不属于本案诉讼审查的范畴,南安法院不作处理。
法官表示,职业病是在较长时间的职业活动中因所处环境接触特殊介质日积月累慢慢形成的,职业病的发现和认定往往具有滞后性。对于工作岗位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公司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事先予以告知,并且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同时,企业要为劳动者提供合格的个人防护用品,且在劳动者工作场所处应设置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确保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浓度符合要求,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因素检测并公布结果。
法官提醒:职业病实际上是工伤的一种,劳动者患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应及时上报给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如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用人单位切记要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记者 陈江涛 通讯员 黄宏斌 杨聪灵)